[个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同时存在,怎么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和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个人即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该怎么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两边都能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情况下,首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管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经营所得均不能再扣除这几个扣除项目。

所以,在综合所得可以自已掌控的前提下,在综合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时,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大于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几项合计,应考虑放弃综合所得,将其并入经营所得。

换句话说,就是综合所得很少,不足以抵减以上几项扣除项目时,不如放弃,以经营所得的形式去兑现,当然,前提是你有能力掌控这些收入的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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