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期 | 建设工程造价(工期)鉴定的类别及资质

01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的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工期)争议鉴定具体类别分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鉴定针对的是专业技术性问题,上述分类实际也成为有关争议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的具化。

02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1、合法性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应由具有造价文件出具资格的机构及造价工程师出具。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设部办公厅)“…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计价规范》13.6.1“…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2、评定层级的要求:预算书、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机构作出的,那么作为对其出具评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也应具有资质并应高于先前资质水平。

3、权威性的要求:在争议面前,显然不仅仅具有资质即有定分止争的权威,而是需要在具有资质的机构中择优。

03

建设工程造价企业及人员的资质情况及具体类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以下四类:

(1)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

(3)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

(4)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2、工程造价资质分甲级、乙级,其中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5000万作为划分甲级、乙级执业界限。

3、造价人员也应具有出具鉴定意见的资格,造价人员应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因为根据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权限,只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才有权审核出具造价文件,二级造价师仅为辅助人员,且《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必须由造价工程师进行鉴定及在成果文件上签字;至于是否具有的高级工程师等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则不影响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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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管理的现状

1、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程的鉴定不适用鉴定人、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无从以是否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认定是否具有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依据。

2、实务中即由法院系统自行选录后圈定鉴定人名册,各地法院(高级法院)会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将具备鉴定条件、能力的机构、人员编制成册,并且每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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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一)超出执业权限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效?

1、肯定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管理性规范,不得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因此也不得以鉴定机构超越资质为由主张其出具的造价报告无效。

2、否定说:作出原造价的咨询机构尚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所限制的执业权限,基于争议解决权威性的考虑,没有可能司法鉴定机构却可以低于前述权限限制。

3、现实实务中多采否定说,既仅以是否属于法院鉴定人名册作为认定其鉴定资质的标准,而不论其是否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能否对包括停窝工损失在内的造价争议进行鉴定?

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是:《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与工程造价所依据的法规完全不同,且二者在性质、依据、鉴定方法、目的上均不同,因此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对停工窝工损失的争议进行鉴定。

06

实务案例

案例一

1、案件信息:(2014)民申字第192号,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蓉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裁判要旨:关于亚通会计公司所做造价鉴定结论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恒熙公司认为亚通会计公司不具备受理工程造价审核和鉴定的资格,不属司法鉴定机构,且所做鉴定是在缺少真实工程资料的情况下伪造形成。经查,亚通会计公司属四川高院公布的工程造价类鉴定单位之一,具有工程造价审核和鉴定资格,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类咨询鉴定机构并未明确规定为需登记管理的机构。据此,恒熙公司以亚通会计公司未在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登记而否认其司法鉴定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恒熙公司提出的亚通会计公司鉴定中所依据的材料不全等问题,庭审中已经双方质证,该公司现未提供新的证据对该鉴定报告予以推翻,其再审申请的证据不足。

案例二

1、案件信息:(2014)民一终字第72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裁判要旨: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嘉和泰公司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且嘉和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的主张,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因此鉴定机构未对工程质量与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之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07

结语

司法鉴定资质对于争议解决各方,且往往是对鉴定报告质证时首先想要提出质疑的问题,加之就此现行制度的缺失,各方观点也不统一,不仅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值得研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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