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9 每日一税】2021年第36周周末问答
【20210829 每日一税】
2021年第36周(2021.08.23-2021.08.27)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9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8月23日: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某基金会捐赠给希望小学,货物成本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020年会计利润600万元。增值税附加税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2021年8月24日:张三转让其持有M公司股权应缴个税1000万元,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也未申报纳税,税务局对张三追缴个税税款时,能否收取滞纳金?
答: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纳税人也未申报纳税个税,税务局对张三追缴个税税款时,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三、2021年8月25日:M公司支付张三借款利息10万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张三也未申报纳税,M公司和张三有何法律风险?
答:张三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人,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其追缴税款。M公司作为张三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应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M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税款补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四、2021年8月26日:张三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M公司,占股20%,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给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非专利技术也属于技术,张三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为技术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免征增值税。
张三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M公司,持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免征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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