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

元丰改制,是宋神宗赵顼元丰年间(1080年~1082年)对职官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1]
在改制后,朝廷的行政效率并没有提高,甚至造成了行政效率的降低。但是裁撤了部分冗员以及冗散机构,减少了财政开支,明确了各职位机构的职责。
元丰改制是一场发生在北宋中期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国力积贫积弱的情况下,在宋神宗的主持下爆发的一场对职官制度的改革,它与著名的王安石变法是同步进行的。虽然元丰改制不如王安石变法有名,但是却对中国古代官职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
改制背景
元丰改制的背景之一,就是北宋中期朝廷的冗官现象日益严重[1] 。
自从北宋开国皇帝宋太祖赵匡胤黄袍加身后,吸取了唐末五代时期藩镇拥兵割据的教训,利用杯酒释兵权,逐步解除了藩镇的势力,但是却允许开国功臣的子孙以“恩荫”世代做官,这样宋初以来的职官制度就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机构重叠,既无定员、无专职,又有许多徒有其名而无所事事的冗闲机构和官员;二是莅其官而不任其职,官职名实之间悖离、混乱。[2]
元丰改制的背景之二,是由于冗官现象的存在,造成官员之间在其位不谋其政,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非常普遍,官职也是名不副实,而且官职之间的进阶达到惊人的三十七阶,甚至有时候下属部门同时有几个上级部门管理,但是真有正能有效管理的却没有一个,以至于出现了下属不知上级是谁的奇特现象。
基于此,宋神宗决定对北宋的职官制度进行一场彻底有效的改革,减少冗官冗政的弊端,提高朝廷的办事效率,因为这场改革发生在元丰年间,历史上称为元丰改制。[2]
改制内容
内容
元丰改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元丰改制的内容之一,就是颁布《寄禄格》,实际上也是为了削弱宰相的权力,因为这样一来,官员的升迁都要参照《寄禄格》,官员的品阶和俸禄标准不再需要通过宰相,以阶易官,使官员的职务与职称相符合,减少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也减少了官员之间职务界限不明,相互扯皮推诿的想象,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减少了财政不必要的开支[3] 。
元丰改制的内容之二,就是在恢复旧制的名义下,恢复唐代三省制[2] 。
虽然宋朝建立时就有三省制,但是徒有虚名,三省官员平时并不具体行使权力,只有在皇帝临时有事的情况下,通过宰相传达命令,三省的官员才各自行使职务,而且三省都是宰相的权力范围,直接对宰相负责。
元丰改制后,将宰相的权力分割为左仆射和右仆射,分别负责门下省和中书省,并且皇帝直接向三省官员发布命令,这就让皇帝直接参与到朝政中,从而强化了皇帝个人的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2]
改制弊端
熙宁(1068~1077年)变法期间,王安石主张只要各个机构能恢复职能和作用,就算达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农寺、都水监等已对革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实[1] ”。
但宋神宗并不以此为满足,熙宁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丰三年,在蔡确、王珪的协助下,对职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辅制度恢复了唐三省制规模,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借以发挥中书揆议、门下审复、尚书承行的职能,实际上权归中书。同时,参知政事改称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2] 。
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使各机构有定编、定员和固定的职责;许多机构便或省或并,如三司归户部和工部,审官院并于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过去“官”仅用以定禄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阶易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为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包括选人共三十七阶),此后,升迁、俸禄等都按新定的《元丰寄禄格》办理。
神宗改革职官制度时,没有征询王安石的意见,改制后,行政效率没有提高,比过去还显得拖沓,神宗有些后悔。但由于冗员和冗散机构的裁撤,节省了两万缗的开支,神宗又颇感安心。[3]
寄禄格
神宗元丰三年(1080),置详定官制所,制定《寄禄格》,杂取唐及宋初旧制,以原散官开府仪同三司等定为二十四阶,用以取代原寄禄官中书令、侍中等等,以阶易官,用为确定官员傣禄及升降品级标准。成新寄禄官,而原寄禄官之朝廷各机构正官依其官称主管本部门事务,官称与实际职务相符,成职事官。[1]
次年,又定新选格,改革铨选制度,授官铨注,皆归吏部,并规定凡除授职事官,皆以寄禄官品高下为准,五年,仿唐六典所载官制,颁三省、枢密院、六曹条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长官实行新官制。
改制看法
其大者建立三省,以中书造命,行无法式事;门下审覆,行有法式事;尚书奉行;而政柄悉归中书。又分班奏事,各得其职。所以分执政权而互相考察,此改制正名之体统也。
——南宋章如愚[4]
国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书、枢密院两班。昨来先帝修定官制,凡除授臣僚及兴革废置,先中书省取旨,次门下省审覆,次尚书省施行,每省各为一班。虽有三省同上进呈者,盖亦鲜矣。
——北宋吕公著[5]
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所以为重慎也。臣谓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则可。至于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一切依此,则迂缓之弊所从出也。假如百官给假、有司请给器用之类,此所谓日生小事也。臣僚陈请兴革废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当之类,此所谓事之方议者也。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皆执政批状直付有司,故径而易行。自行官制,遂罢批状,每有一事辄经三省,誊写之劳既巳过倍,勘当既上,小有差误,重复施行,又经三省,循环往复,无由了绝。至于疆埸机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求事之速办,不可得也。
——北宋苏辙[4]
改制影响
元丰改制的影响,是它使官员居其位谋其政,有了定职定位,同时裁撤了一些闲散部门和官员,打通了官员的升迁的阶数,客观上减少了政府的开支,提高了行政效率[2] 。
但是这只是元丰改制表面的效果,而且元丰改制的影响仅限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重重阻碍,效果更是甚微。[3]
元丰改制的影响更深层次,是在通过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宰相的权力。
在北宋中期以前,皇帝的权力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它受到以宰相为首的各级官员的监督,尤其是宰相的权力过大,中央机构的三省都归宰相统领,皇帝实际上并不能直接管理朝政。比如当时王安石变法就是在宰相王安石的全面主持下开展的。
鉴于此,宋神宗为了实现自己乾纲独断的目的,推行了元丰改制,目的就是削弱宰相的权力,使得皇帝可以直接管理朝政[2] 。元丰改制后,中央集权越来越得到强化[4] [3] ,在清朝时达到顶峰,权力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官员只能跪拜执行,这才是元丰改制最深层次的影响。
历史争议
虽然宋神宗推行元丰改制在后世有很大争议,但是它毕竟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的重大改革。宋神宗的初衷是出于个人私心,为了满足他乾纲独断的欲望[4] ,因为在北宋中期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一做法在后世不断强化,这也可以体现元丰改制的历史进步性。[2]
元丰改制的历史进步性,是它客观上改善了北宋中期官场上日益突出的冗官现象,客观上有利于官员的合理流动。
元丰改制后,虽然朝廷的行政效率并没有得到很明显的提高,而且宋神宗在改革过程中操之过急,也没有征询宰相王安石的意见,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怨声载道,但是朝廷的收入确实增加了,财政支出也节省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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