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逐条解读|第75条
该系列笔记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摘录过程如有错漏,敬请谅解,谨慎参考使用。
条文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解读】
1、从法理上讲,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功能互补、对立统一的。法律对知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施以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则也应当由法律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提供保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不加以补偿,将会使证人出于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公平状态。从情理上讲,经济补偿权是对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一种激励方式,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产生交通、食宿等直接费用,以及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证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是对证人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可以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根据2006年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可知,证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纳入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应对己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最终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按照“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裁决负担。
4、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支付出庭作证费用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从当事人处收取后,再转交证人。证人不能直接向当事人请求支付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及时支付费用的,证人应当基于公法上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5、证人拒绝签署和宣读保证书而导致其不能作证的,不能助长出庭作证的费用,相关费用应当由证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 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 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曰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 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