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高铁救人被索要医师证 救人也要担责吗?

江淮医学的自媒体公众号及红豆网帖称,17日中午柳州至南宁东的动车上,一名姓陈的女医生忽然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说三号车厢内有一位乘客不舒服,急需医生乘客帮忙救治。

陈医生随后立刻赶往该车厢。给突发疾病的乘客查体后,陈医生考虑其可能胃肠功能紊乱、肠炎,建议吸氧,列车上提供备用药箱里有藿香正气丸,就地取材给患者口服后,患者腹痛慢慢得以缓解。

网文称,就在陈医生结束这次救人之举,准备返回自己车厢时,被列车乘务员叫停、让她出示医生证。在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后,列车乘务员又提出查看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案,以及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

消息一出,网友们炸开了锅。大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列车员有无权利索要医师证、并要求写情况说明、亲笔签名、全程录像等方面。评论中,众多网友担心,列车员此举会“凉了医生们的心”,今后列车上再有呼救,还有医生敢站出来吗?

在抢救生命的紧急时刻,是否需要愿意并能够救治的人提供医师证?一旦抢救过程中出现病人病情恶化或者死亡的情况,救人者是否还要担责?

嘉宾:张海丽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方弘:医生在紧急救助时,是否应该出示医师证?

张海丽律师:无需出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实施紧急救助的主体资格进行要求,只要是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陈医生在高铁上对突发疾病患者进行诊治的行为属紧急救助行为,并不属于《执业医师法》适用范围,不存在非法行医和超范围执业的问题。

本案中,乘务员要求陈医生出示医师资格证及录像的做法非常不妥当,法律并未赋予他享有这样的权利。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工作人员仅有权在查验车票时核实乘客身份信息,但无权复制或拍照留存,更无权去核实他人是否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事后,南宁铁路客运段发出《致歉说明》,向积极参与救治的医生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并表示他们将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努力改进服务工作。

《致歉说明》中提到的:“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这样的方式是可取的,但须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

乘务员应向救助人表示感谢,然后留取救助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即可,同时应向救助人说明留取相关资料系用于将来患者后续治疗时便于向接诊医生提供相关信息使用,以避免救助人产生误解。

方弘:如果抢救人不是医生,但是懂得如何抢救病人,这种抢救是否合法?

张海丽律师:合法。而且国家非常鼓励公众急救,凡具有急救知识的公民均可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实施紧急施救。

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应急救护技能的普及率不到1%,而在德国能达到80%,法国40%。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率,是现代医疗健康保障体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率非常低,现在国家也在积极的为提高普及率做工作:例如,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急救意识;制订规范统一的急救培训流程和模式;改进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制订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抓住教育根本,调整培训策略等等。

当然,我们更希望国家能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可以依法施救。

现阶段,我建议加强对特殊人群进行急救知识的培训,例如警察、机动车教练、铁路司机及乘务员、商场工作人员、危险行业从业人员等。

方弘:一旦在抢救过程中,病人出现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情况,抢救者是否需要担责?

张海丽律师:不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对于突发疾病的患者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具有积极的意义,救助人无需有太多的顾虑。您紧急施救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您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在救助人实施了错误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也无需承担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率较低,培训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的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具有急救员证书的人才可实施救助行为。我们不能苛求救助人必须有百分百的把握才进行施救。

要提高紧急施救的准确性和成功率,还是需要国家对提高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率作出行之有效的工作。

19日早晨8时56分,@南宁铁路客运段发出【致歉说明】,说明如下:

我们对3月18日“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一事高度关注。经调查,3月17日,D3563次3号车厢一名男性旅客陈某突发疾病,列车工作人员紧急通过广播寻医,陈医生听到广播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旅客进行积极救治,旅客转危为安。我们对及时施以援手的陈医生及所属医院表示诚挚的谢意!

期间,为了留存与救治相关的资料,列车工作人员征询陈医生是否有医师资格证等证件,并对周围旅客、救治过程留下有关文字及影音资料。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但在处置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未向陈医生作好沟通解释,造成了误解,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反映出我们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对此,我们向积极参与救治的医生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努力改进服务工作。

方弘:在列车飞机商场等非医院场合,有病人需要紧急抢救,如果施以援助,有风险吗?风险有多大?

张海丽律师:肯定要救。在此,请各位医生及具备相关急救医学知识的公民放心,您积极施救的行为是得到法律支持且值得大众学习的。

急救要从现场开始的观念已逐渐被人们接受,医疗手段干预得越早,对于后续治疗效果的影响就越有利,一旦错过抢救时机,后果我们可以预料。

借此机会,我要向陈医生及与陈医生有相同经历的医生或公民表示感谢!谢谢您们的善举,是您们让受助人获得了帮助,是您们让受助人获得了生的希望!

同时,我也要对受助人及家属说几句话,接受施救后,不管是什么样的结果,您都应怀有一颗感恩的心,谢谢勇于给您帮助的好心人,救助人实施紧急施救行为不是他的法定义务,若因施救效果不理想,您就不依不饶,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冷漠的世界。

方弘:确实,需要向咱们广大的社会大众宣传:遇到有人在紧急救助的时候,除了围观,您还可以进行一些必要的协助,而非袖手旁观或者事后摆出一副主人翁的样子。

我认为态度决定一切!我们应该以感恩的态度去对待那些愿意在危急时刻伸出援手的好心人。

嘉宾:张海丽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