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暴打女孩嫌疑人被抓 打人男子涉嫌三宗罪!

之后多地警方排查,直至25日15时20分,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经核实,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视频,系6月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网传视频显示,6月22日0时44分,一名女孩拿着手机在街头行走,迎面走来的男子突然用拳头重击她头部,女孩随后倒地。视频显示,该男子连续用拳头重击或用脚踢女孩的头部和腹部。视频第1分33秒左右,该男子欲脱掉女孩穿的短裤。随后,该男子拽着女孩的头发将她拖出了视频监控区域。

通报称,经查,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吴某拨打110报警。25日晚,大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该女子的整体伤情为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内伤,她的后脑勺、头骨都无损伤。她在接受简单治疗后离开,目前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据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6月25日晚22时许,我市警方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之前大连警方没有明确这是否为一起刑事案件,引发广大网友质疑。就目前最新的通报,大连警方是否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王绍涛律师: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男子打人的情节非常恶劣,下手非常重。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我们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但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媒体向广大网友征求线索并告诉嫌疑人尽快投案,至少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公安机关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就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受理是第一步,受理后下一步才是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以后,经过审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本案的情况肯定属于需要予以立案查处的犯罪行为。

方弘: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被抓获并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在调查工作中一直采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相关词汇,能不能理解是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了?

王绍涛律师:刑事立案是一个程序,并非没有立案公安机关就不能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后进入初查阶段,初查后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予以立案。

也有可能就在此时此刻我们正在做着节目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只是没有通报。

方弘:网友对于女孩仅被认定为软组织挫伤的结果有较大的争议。王某以如此残暴的手段殴打女孩,竟只是软组织挫伤。这就可能意味着受害女孩达不到轻伤,是不是就没办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绍涛律师:这完全是网友的误解。犯罪嫌疑人王某可能涉嫌三个方面的罪名:

第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一般需要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而直接的软组织挫伤通常达不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当然软组织挫伤可能会在面部留下疤痕,这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轻伤。所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第二,寻衅滋事罪。如果受害人的伤情达不到轻伤及以上,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不以伤害后果为前提,而是注重情节。《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女孩头部拳击19次,用脚踢了10次。这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

第三,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脱女孩裤子的行为,脱掉以后把女子拉出了视频范围之外,之后他又做了些什么行为我们不清楚。但是,从这个行为来看,王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所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王某被定罪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方弘:这个视频引起了全国各地网友的愤慨,警方一直没有明确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也引起了大家激烈的讨论,您是怎么看此案?

王绍涛律师: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我们不应该过多的解读。因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当然,在面对这样的民众关心的案件的时候,公安机关也应该做出及时回应,因为广大网友是有知情权的。

就本案而言,我有两点看法:

第一,在“扫黑除恶”的形势背景下,竟然会发生这样恶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说是胆大妄为!所以,此案一定会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当在一个四下无人或者深夜的环境中,一定要有安全防范的意识。本案发生在凌晨无人的环境下。施暴者可能是在生活中、工作中或者情感上遇到挫折,没有发泄出口,就找一个弱者来发泄。

所以,单身女性半夜外出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最好有人陪伴

@人民日报 若非视频正好录下,谁能料到,有人竟能恃强凌弱拳脚相向凶残至这番地步?任何一个有良知的社会,都不可能容忍此等暴行。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对暴力犯罪零容忍,为每个人建起安全防线。

此案进展情况,《个案说法》会继续关注!

法条引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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