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取得的股权尚未出资,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作者: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著有长篇小说《抚养权是我的》。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执业方向为婚姻家庭、高净值人员财富传承等,对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况:

李某(男)与兰某(女)原本系夫妻,2016年9月23日AA公司登记成立,李某享有该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2017年12月,李某将百分之四十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姐(李某亲姐姐)。后李某与兰某因感情破裂,双方觉得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包括涉案财产),于2018年2月8号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3月2日,李某姐又将该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李某。另外,AA公司的另一股东李某哥(李某哥哥)表明若法院判决李某分割股份给兰某,自愿放弃该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2018年6月,兰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李某与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持有的AA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据工商登记显示,李某持有A公司40%股权。李某、兰某离婚时没有涉及该笔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提出的离婚协议未分割不等于不明知,并不是隐瞒财产,因离婚协议的内容未包括案涉财产,且李某离婚前转让和离婚后的转人,显为隐瞒财产的行为。李某还提出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属于财产的抗辩,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实际出资,且是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一审法院对其这一抗辩不予采纳。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作为AA公司股东,以实际未出资为由不同意分割,视为同意转让。另一股东自愿放弃该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兰某要求分割该公司的李某持有的40%股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 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否认股份的财产属性,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自此,公司股东可以认缴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缴纳期限。如果股权缴纳期限未届期,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与实缴出资并不一一对应,发起人完全可以在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设立公司,但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合理限制。是否实际出资只影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是否实缴资本无关。因此,股权尚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故离婚时可以该股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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