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损失事实的举证与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
【裁判主旨】
受害人取得赔偿需要具备行政行为违法、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等条件。行政机关征收被征收人承包地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徒有行政行为违法尚不足以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还需要具备遭受了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而且该两项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主张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被确认违法,其赔偿请求就具有了事实根据。诚如其所言,征地行为违法确实是事实根据,而且也是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但这仅是事实根据的一部分,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仍需要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征收人又提出了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征地行为导致其无法举证,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对损失事实提出了初步证据且穷尽了举证能力。
【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行赔申108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何谓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该司法解释对何谓直接损失也同样未作明确定义,但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直接损失进行了直白的表述。一般意义上,直接损失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并将其与间接损失对应理解,这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通常理解。但从对该法律解释有关直接损失的列举规定看,对直接损失不从现有财产角度理解而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理解更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对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确定发生的利益,就不属于直接损失。必然可得利益,是指并不依赖其他外在条件的成就,倘若无侵权行为发生,该利益则为赔偿请求人必然获得。而不确定发生的利益,是指即便不存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也未必能够实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