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老王退休了,每个月由社保发养老金。在厂里工作期间,老王在技术上是把好手,所以厂里还时不时的把老王请回去,给帮点忙。当然了,忙不能白帮,每次厂里都会根据时间的长短,以及工作的难易程度,支付3000~5000元不等的费用。
老王干活拿钱倒也没什么,但厂里的会计犯了难,不知道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说是工资吧,老王已经退休了,工资显然不合适;说是劳务报酬,老王虽然退了休,但还是厂里的工人,劳务报酬好像也不对。
听了会计的烦恼,老王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的来意,小明回答说,如果你老王是退休返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你老王在厂里取得的收入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也就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厂里自然也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老王接着问,既然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那我想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吧?
小明回答说,还真让你蒙对了。
从《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的界定来看,你老王虽然是工厂的员工,但己经退休了,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与你们厂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所以你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筹。自然你们厂也就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老王听了以后说,我现在回去立即将你的话转告给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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