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3 每日一税】这类评估费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税!

【20211103  每日一税】

这类评估费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5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评估费,可以据实扣除,但遇到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评估费,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要小心。现就该事项涉税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评估费,可以据实扣除。

但是,遇到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评估费,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要小心。

每日一税近日遇到案例,因税前扣除评估费,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和滞纳金。

为什么呢?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M公司由张先生和郭小姐共同投资现金1,000.00万元,于2010年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其中,张先生占股70%,郭小姐占股30%。2020年6月30日,M公司净资产11,000.00万元。郭小姐拟将其持有M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经评估M公司公允价为51,000.00万元,M公司支付评估600.00万元。2020年7月,郭小姐拟将其持有M公司10%的股权,以5,100.00万元的公允价转让给A公司,A公司依法代扣代缴郭小姐个税1,000.00万元。

2021年10月,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8-2020年度纳税情况例行检查,认为M公司支付评估600.00万元,不属于M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问:税务机关查补M公司企业所得税150.00万元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M公司2020年度税前列支的评估费600.00万元,是郭小姐转让10%股权所必须,是郭小姐转让股权的合理必要支出,与其生产经营无关,属于无关支出,不得在M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局查补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每日一税认为,M公司执法有据,合法合理。

既然评估费600.00万元不能在M公司税前扣除,但M公司确实支出了600.00万元评估费,该如何处理呢?

每日一税认为:回到业务实质,600.00万元评估费是郭小姐转让股权的合理必要支出,应由郭小姐承担,郭小姐转让股权时,应作为合理税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厘清了业务实质,财税处理就简单了。M公司与评估机构协商,更正评估合同,退回评估机构的评估费增值税发票,评估机构冲红后重新给郭小姐开具发票。郭小姐出具委托M公司代垫评估费有关手续,M公司将支付评估机构的600.00万元评估费调整会计分录,挂郭小姐往来。

为了讨论方便,本文忽略股权转让郭小姐应缴的印花税。

郭小姐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5,100.00-100.00-600.00)*20%

=4,400.00*20%

=880.00(万元)

郭小姐多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每日一税提醒:个人发生股权转让,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并由转让方承担的合理费用,比如评估费、咨询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都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须将向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以上费用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资料,并留存备查。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9号)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国令第707号)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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