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的辩护
有害的辩护是指辩护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效果,反而是带来负面影响。危害轻的,让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危害严重的,还可能让被告人失去有能够获得轻判的机会。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有的是因为律师及被告人判断错误或过于自信,在该认错时不认错,在该认罪时不认罪,不仅失去因认罪悔罪带来从宽处罚的机会,而且因认罪悔罪态度不好被加重刑罚;有的是因为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辩护策略和应对庭审的方法选择错误,表面上是在辩护,但实质却让法官形成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心证,场面上的热闹却带来了不利的结果。在我最近参加的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有不少被告人及个别律师就犯了这样的错误。
其中有一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为该传销组织的二号人物,其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担任“讲师”的角色,负责该传销组织经营模式的培训和推广。当法官询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时,其完全装无辜,辩解自己有正式的工作,只是应该组织领导者的邀请去兼职做了几次培训,没有拿工资,只象征性的拿1.2元的年薪,对案件的其它事情完全不了解。
但该被告人在后续的法庭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却说得头头是道,大谈该公司是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社交餐饮商业模式,不能用传统的观点看待,并把他们创造的商业模式和美团、饿了么进行对比。从其整体法庭表现看,该被告人的表达能力及语言感染力可以说是超一流,让人叹为观止,如果没有对案件事实有了解,真以为他说的很有道理。
但可能让该被告人没有想到的是,其前后之间鲜明的对比以及其对客观事实的断章取义,片面性解读,超一流的表达能力和语言的感染力给人留下了一个不愧是很有经验培训者的印象,真不愧是一位“洗脑”的高手。这位被告人的法庭表现正好符合了人们心目中传销组织中“讲师”的形象。尤其是有证据证明该被告人从该组织获利上百万元后,该被告人的法庭自辩不仅是没有起到其想要的辩护效果,反而会让法官确信他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受到该名被告人的感染,不少同案被告人包括已经作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都开始自辩起来,他们在讲话时都很有逻辑,说得都头头是道,都全面否认是在做传销,是司法机关对新型社交型电商不了解,没有明白他们的商业模式,是在以传统的观点看他们在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我在听这些被告人侃侃而谈时,心里想不愧是做传销的,真的是和其他案件的被告人不一样,都这么的能说。在这一过程中,个别律师也在其中推波助澜,大谈其中存在的商业价值,彻底带偏了整个庭审的节奏。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该公司推出了一种会员制餐饮模式,即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取得该公司会员资格,不仅可以得到该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如到指定的餐饮门店享受打折服务,能够在该公司搭建的电商平台上购买比市场价更低的商品,如遇会员权利被侵犯后,还会得到该公司的赔付等;而且还可以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商对外发展会员,公司根据会员的销售的业绩区分为省级经销商、市级经销商和县级经销商,会员与其发展的会员之间存在上下线关系,上线可以从下线推广会员资格的销售业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返利。从这一点看,该公司在推广会员资格过程中采用了“团队计酬”的模式。
而且因为采用“团队计酬”模式,导致很多人付费成为会员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得到会员服务,而是想通过推广会员资格获利。有被指控是该传销组织省级经销商的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骗钱的目的,还举证说自己为了成为省级经销商,花了十多万买会员卡让自己成为省级经销商(说实话,该被告人是在作茧自缚,本来是想证明自己不是为了骗钱,但自己花钱把自己买成省级经销商,不就证明该传销组织的成立“团队计酬”模式成立,投资让自己成为省级经销商后坐享从下线获利)。
加上该公司自身缺乏资金实力,前期为打造会员服务平台投入巨大导致公司经营活动陷入困境,必须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会员通过收取会员费维持公司经营活动,所以在推广宣传尤其是前期推广宣传过程中,把对会员能够通过推广会员资格获利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宣传,并承诺对达到一定级别的会员能够得到公司的原始股,这些都给人一种该公司是为了骗取财物而实施传销活动的印象。
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本就不在该公司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的销售模式,而在于是一种诈骗型传销活动还是经营型传销活动。因为在案件中,也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公司为保障会员服务作了大量的工作,有事实和证据证明会员能享受到会员服务并有很多会员得到会员服务的客观证据,包括加入会员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会员费,会员权利被侵犯后,也得到过该公司的赔付。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看,律师及被告人该有的辩护策略和具体方法是不要回避公司在推广会员资格中存在的问题,不要为自己违规行为进行粉饰,重点应当是辩解采用“团队计酬”推广模式的动机和原因(说白了,就是公司缺钱,不能以自己拿钱补贴的方式发展会员和积累商家,只有采用“团队计酬”的方式来进行推广),在整个辩护过程中,不能空谈该商业模式的价值,是因为商业模式而吸引了会员的加入,而是应多辩解公司在为会员提供真实服务所做的工作和实际例证,以证明该会员服务在性质上是商品,而不是推广会员的道具。
如果被告人及律师都夸夸奇谈该公司商业模式的价值,否认有“团队计酬”模式推广会员资格的问题,否认有推广会员资格牟利的行为:一是会带偏庭审的节奏,让明显不利于辩方“是否是团队计酬”的问题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不仅庭审效果非常不好,而且会让本应该重点讨论的问题“是诈骗型还是经营型”?被忽略,没有做到扬长避短。(各被告人及有个别律师洋洋洒洒称自己不是团队计酬,没有虚假宣传后,公诉人举出了各被告人手机和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一下就让各被告人哑口无言。)
二是被告人过度的夸夸其谈会让法官形成是在避实就虚,是在说谎的印象。一旦法官形成这样的印象,不仅会对被告人及律师的辩护观点及意见的接受程度大打折扣,而且对于一些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容易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如在庭审中,有律师为了证明该会员服务有价值,能够实实在在帮人在消费过程中节约钱,向多名被告人问了同样的一个问题,即你们认为该会员服务是否有价值,成为会员后给你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实惠?各被告人的回答都是有价值的,并且都称成为会员后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在消费过程中为自己节约了好几千块钱。
暂不讨论被告人自称有价值有没有实质意义,但其称为自己节约了好几千块钱的回答明显是与在案证据不相一致。如果一年时间能节约好几千块钱,按照公司承诺会员到商家消费能销售的折扣,至少一面得消费好几万块钱。该公司截止案发时有四十多万付费会员,按此计算,单省级经销商的会员消费就会有好几千万,但从案件的客观证据看,整个会员全部发生的消费也只有几百万元。这样的问题以及被告人这样的回答不仅对辩护没有帮助,反而会让法官认为被告人是在说谎,是想以虚假的陈述掩饰事情的本质。
经常有一些法官讲,总是会有律师及被告人在发表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时,把他们当成“瓜娃子”(四川话傻子的意思),认为好忽悠和好糊弄,以为他们说什么法官都会相信,法官看不出他们说法中的破绽和漏洞。
这样的律师及被告人会自动过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只捡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说,一般不深入研究所发表的辩护观点和意见是否有道理,能否讲得通,有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作为基础,只按照自己的逻辑思路进行演绎,甚至在法庭上强词夺理,打胡乱说。在有的时候,还会卖弄一下在其它地方看到或者学到的诉讼技巧,只讲套路而不讲变化和因地制宜,经常是东施效颦,南橘北枳,如遇到比较弱的公诉人时,还会因为自己的小聪明和小计谋取得上风后沾沾自喜。
这些其实都是在耍小聪明,其结果只会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很多时候只是看破不说破。律师及被告人一些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相一致的夸夸其谈、不符合常情常理的辩解、在逻辑上不能自洽的观点和意见看起来是很热闹,但根本起不到说服法官的效果,在有的时候,还会适得其反,成为有害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