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对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作者:曹春风律师

提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认可与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是否会有影响这个问题,我可以毫不犹豫的回答就是有影响,律师和司法人员千万不要忽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室”这不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相关司法鉴定活动设定了准入门槛,也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中引入认可手段,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提升设置了法律规定。此后,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都有同样的规定。再后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强调了通过认可是遴选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硬性指标。可是现实中的案卷中都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被认可的CNAS证书,法官仅凭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就认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这会犯经验主义错误的,更严重的是把无效证据认证为有效证据,容易出现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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