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能不能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设置条件?
招标人能不能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设置条件?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职业技术学校发布课桌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内与本市教育部门签订的课桌采购合同业绩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发售期间,采购代理机构以潜在投标人A公司未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为由拒绝向其出售招标文件。A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出售招标文件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会设置投标报名环节,要求潜在投标人在领购招标文件时出具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严格说来,投标报名这一环节系一个非法定程序,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简易的资格审查程序。但这种资格审查本身有违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可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设置购买招标文件条件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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