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房产转让给子女,是遗嘱还是转卖更合适?| 澳洲遗产法纵览

目录

第一章:

1.什么是遗嘱?

2.什么是遗产?

3.有效遗嘱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什么情况下遗嘱会失效?

第二期:

5.澳大利亚有遗产税吗?

6.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7.把房地产转让给子女,是制定遗嘱还是转卖更合适?

第三期:

8.遗嘱有有效期吗?

9.遗嘱的有效性?是否会被质疑?

10.谁可能推翻我的遗嘱?

11.应该指定谁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12.关于遗产的一些常见的纠纷与解决方案

13.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1.什么是遗嘱?

· 和出生证、结婚证、房产证等一样,遗嘱是人一生中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阐述了逝者想在自己去世之后如何分配属于逝者的个人财产。

· 逝者作为当事人对其资产的处置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会以遗嘱的形式呈现,并受法律保护。

· 可在遗嘱中进行处置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船,银行存款,养老金,保险金,股份,股票,首饰,珠宝,古董,收藏品,知识产权等等。

· 有些资产可能无法通过遗嘱处理,比如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财产、养老金、家庭公司或信托的利益等。

· 在遗嘱中也可对其他非资产的事项进行安排,包括葬礼形式,遗体处理,器官捐献,给遗嘱执行人的报酬,对某些债务的免除(孩子作为债务人),给慈善机构的捐款等等。

2.什么是遗产?

· 遗产可包括死者个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物业,房产,银行存款,车子,股票,公司股份,首饰,珠宝,古董,珍藏品等。
· 一般来说在澳洲,退休金或养老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遗嘱并不能规定退休金应该如何分配。大多数退休金基金允许您提名您心仪的受益人。在澳洲,您有三种方式提名您心仪的(退休金)受益人:
  1. 无限期具有约束力的提名 (a non-lapsing binding nomination): 这就像您的退休金的 “遗嘱” ,它声明您的退休金必须以您选择的方式支出,而且提名不需要续签。所以,您的基金受托人(trustee)必须支付您提名的人死亡抚恤金(如有)和您的退休金。

  2. 具有约束力的提名 (a binding nomination) :与上述类似,但在固定期限后自动失效,通常为三年。

  3. 无约束力的提名 (a non-binding nomination):这意味着在您去世时,您的退休金基金的受托人(trustee)对资金的去向有最终决定权,您的提名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但是,通常受托人会倾向于支付抚恤金给您提名的受益人。

3.有效遗嘱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要保证制定的遗嘱能受到法庭认可,想要一份遗嘱在法庭上认可有效,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
  • 必须以书面形式,

  • 必须由两名独立证人见证,

  • 立遗嘱人在制定遗嘱和签字时必须有健全的心智,必须以个人自由意志行事,而不受到他人的不当影响、压力或胁迫(威胁或暴力劝说),

  • 指定一位遗嘱执行者并且说明如何分配财产,执行者将会代替您确保遗嘱能够按照要求执行

· 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正式文件也可以作为遗嘱(简称“非正式遗嘱”),它们可以包括以下文件:
  • 手机上的笔记(参阅Re Yu [2013] QSC 322- 在Re Yu案子中,Bennett& Philp成功为申请人争取iPhone手机上的笔记是死者有效的遗嘱)

  • Microsoft Word文档(参阅Yazbek v Yazbek [2012] NSWSC 594)

  • 录像(参阅Radford v White [2018] QSC 306)

  • 未签署或注明日期的手写文件(参阅 Public Trustee v New South Wales Cancer Council[2002] NSWSC 220)

  • 给律师的信(参阅Permanent Trustee Co Ltd v Milton(1996)39 NSWLR 330)

  • 给律师的指示 – 例如Lexon Estate Kit(参阅Saltmer v Renrick Lawyers Pty Ltd [2018] QSC 307)

  • 录音(参阅Re Estate of Carrigan (dec’d) [2018] QSC 206)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宣判非正式遗嘱有效,但非正式遗嘱或文件也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在立遗嘱时,建议大家寻求法律援助并且寻求专业律师来起草您的遗嘱。这样可以防止一切遗嘱或遗产争议,并最终避免您的亲人参与遗产争斗。

4.什么情况下遗嘱会失效?

a) 立下遗嘱后许多重大情况的变化会导致遗嘱失效,通常发生在立遗嘱人逝世前的重大资产变化:比如购置重大资产,成立新的公司资产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等都会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

b) 拿结婚之前就立下的遗嘱为例子来说,结婚后遗嘱会因无法准确反映遗嘱人婚后财产分配意愿而自动失效。除非遗嘱内容明确显示已经考虑到这次婚姻或明确写下该遗嘱是为准备这次婚姻而订立的。

c) 已经被落实的离婚令对之前立定的遗嘱也可能造成部分的遗嘱无效。所有与前任配偶有关的条款将因无法准确反映遗嘱人财产分配意愿而受影响。受影响的条文包括能够使前任配偶从中受益,或委托其为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的条文将会自动失效。

第二章:

5.澳大利亚有遗产税吗?

· 澳大利亚未设立直接的遗产税。澳大利亚的遗产税不归联邦政府制定,是由各州政府来制定,1992年后,各州彻底的废除了遗产税,这也使得澳大利亚成为世界上首个取消遗产税的富裕国家。所以严格从法律角度上说,澳大利亚并未设置遗产税。此外,澳大利亚也没有赠与税和死亡责任(death duty 意思指死后不用承担因为死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
· 然而,没有遗产税并不等于在澳大利亚继承遗产就完全不用交纳任何税金。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逝者所继承的祖辈资产会被政府视为逝者的个人收入增加,从而需要缴纳CGT(Capital Gains Tax,即资本利得税)。但也并非所有遗产都须缴纳该税,例如对于遗产继承房地产不需要付增值税。除非将房子卖掉,直到出售此房子时,才需要付增值税。

6.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a.首先,逝者的配偶将会拥有绝对的继承权利(类似于大陆的第一继承人)。如逝者没有留下后裔,则遗产全部归配偶所有。如逝者留下配偶与后裔,且逝者的所有后裔均为此配偶的后裔,遗产仍全归此配偶。如果逝者拥有多配偶,则多配偶间分配遗产。
b.如逝者留有配偶和后裔,但有任何一个后裔不是此配偶的后裔,则此配偶得到:
  1. 逝者的所有个人财物;

  2. 固定的一笔“法定继承额”,目前约35万澳元,根据物价涨幅CPI每年调整;以及

  3. 扣除前面两项后剩余的:其中一半依旧给配偶,另一半才给所有孩子均分;

c.如果逝者仅有孩子但并无配偶,则所有孩子平分遗产。如果一个孩子已去世,但这个去世孩子有孩子,则逝者的该孙辈继承去世孩子的遗产。但这不包括养子关系,除非有法律文件证明是正式收养。
d.如果逝者仅有父母,但无已在世的配偶和孩子,则逝者的父母平分遗产。
e.如果逝者仅有兄弟姐妹,且没有在世的配偶,孩子和父母,则所有兄弟姐妹平分遗产。如果其中一个兄妹去世,那该去世兄妹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继承。
f.如果逝者仅有祖父母,且没有在世的配偶,孩子,父母和兄弟姐妹,则祖父母平分遗产。
g.如果逝者仅有逝者父母的兄弟姐妹,且没有在世的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则逝者父母的兄弟姐妹平分遗产。如果其中一个逝者的兄弟姐妹去世,那该去世的兄弟姐妹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继承。
h.如果逝者没有亲属,则归国家(queen)所有。
任何逝者的任何一方亲人认为财产分布不公平,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在高等法院依据家庭条例来修正。

7.把房地产转让给子女,是制定遗嘱还是转卖更合适?

·若子女已经获得绿卡,而长辈仍属于外国人身份,如果澳房直接购买至子女名下,则子女有可能获得的优惠与补贴如下:
  1. 1-2万澳币的首次置业补贴

  2. 自住印花税减免

  3. 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请费至少$5,800澳币的免除

  4. 海外人置业附加印花税的免除

·若子女和长辈均未获得绿卡,可以考虑将澳房仍然购买至长辈名下,因为子女和长辈均无法获得以上优惠与补贴;而在子女成功获得绿卡之后再为子女购置房产,可为子女保留其申请首次置业补贴的资格。
·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规定,海外人士购买二手房有不少于12个月的签证要求。许多在中国工作生活的长辈往往不能达到此要求,而留学在澳的子女往往有长达3年的签证,因此用子女的名字购买学区内的优质二手房无疑是一个变通的选择。
·因为对澳洲家庭法的不了解,许多长辈误以为澳洲与中国同样实行同样的婚姻财产制度,所以为子女事先购置房产作婚前财产,以免担心之后可能发生的婚姻财产纠纷。殊不知,澳洲却实行婚姻共同财产制度,无婚前婚后财产一说。此时,可以考量先行购买澳房于长辈名下,而后予以继承给子女个人。
·如上第5问所述,澳大利亚并未设置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和死亡责任。
第三章:

8.遗嘱有有效期吗?

·逝者的遗嘱一直持续到逝者去世,除非逝者更改遗嘱、 订立新的遗嘱或撤销(取消)遗嘱。逝者应就自身情况获取法律建议。
·如果逝者的情况发生变化, 例如子女或孙子女出生或逝者的配偶去世,也应获得有关更新遗嘱的法律建议。婚姻也可能造成遗嘱撤销, 除非订立该遗嘱时已预期到这一婚姻关系。如果逝者计划结婚或离婚,可能需要更新逝者的遗嘱。
·因此,只要逝者还具有必要的心智能力,逝者可以随时更改遗嘱。但逝者不能通过在遗嘱中划掉一些内容然后签名确认或是在遗嘱中写下一些不同内容来更改遗嘱。逝者可以订立一份“遗嘱修改附录”(这是一份单独的文件,对逝者的遗嘱做出更改),该附录需要由与订立遗嘱的相同方式进行签字和见证。订立一份全新的遗嘱通常是最好的选择。

9.遗嘱的有效性?是否会被质疑?

·遗嘱可能会被质疑为无效。
·想要一份遗嘱在法庭上认可有效,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必须由两名独立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在制定遗嘱和签字时必须有健全的心智。
·质疑遗嘱无效,必须提出以下证明:
  • 这不是逝者最后的遗嘱(逝者后来又订立了其它遗嘱)

  • 该遗嘱没有正确的签名和见证

  • 逝者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必要的心智能力

  • 该遗嘱在最初签名后已被更改,或

  • 逝者被迫或受到压力订立该遗嘱。

10.谁可能推翻我的遗嘱?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这被称为“家庭供养索赔”。
·如果此前的有关条文规定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对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提出诉讼。如果成功的话,法庭将根据您的利益为主修改原遗嘱分配方案。这同样也适用于逝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您要对遗嘱提出诉讼,您必须符合Section 57 of the Succession Act 2006中有资格提出诉讼的人,即
  • 配偶

  • 前任配偶

  • 实际同居的配偶

  • 子女

  • 继子女和孙子孙女不具备自动继承权,但是根据 条款中的 Section 57(1)(e)(i) and (ii),他们可能会考虑成为合格继承人

  • 逝者的家庭成员中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 与逝者有密切关系的人

11.应该指定谁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逝者遗嘱中指定将在逝者去世后负责处理逝者的遗产的个人。此人应年满 18岁,是逝者可以信任并愿意承担这一责任的个人。逝者也可以指定 一位专业人士,例如受托人与监护人机构(Trustee and Guardian) 或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有着很重要的责任,他肩负了立遗嘱人的去世后的财产分配重任和话语转达。在选择遗嘱执行人应该认真考虑。遗嘱执行人的首要工作是:
  • 在立遗嘱人死后收回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

  • 支付立遗嘱人生前的所欠债务和葬礼等花销

  • 按照遗嘱规定遗赠资产给相关机构或个人

  • 按照遗嘱的要求,在立遗嘱人死后分配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关系到房地产方面的遗嘱在申请遗嘱认证时必须报告给当地法庭。

12.关于遗产的一些常见的纠纷与解决方案

·假如死者生前有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委托一个人按照该遗嘱执行遗产分配,那么那个人被称为“遗嘱执行人”:逝者生前所立遗嘱中委托负责执行该遗嘱的遗产分配的个人。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申请遗嘱验证 (Probate)并按照遗嘱人的遗愿执行。遗嘱执行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排除来自外界的妨碍,保证遗产按照遗嘱人的意志进行分配。
·“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逝者生前并未设立遗嘱而使得他/她的家人须向法庭申请遗嘱验证(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而所分配的政府工作人员。遗产管理人会负责按照当地继承法来分配所遗留下来的遗产。
·常见纠纷:
  • 受益人未能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那里获得任何信息或答复。

  •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计划出售死者的家以便能分配遗产,但死者的亲人想保留死者的房子或者想继续居住在那房子。

  •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之间发生冲突,意见不一。

  •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擅自决定其报酬。虽然执行人有权获得报酬,但是执行人必须得到受益人们的同意才能决定其报酬的数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遗产通常承担遗嘱执行人申请的法律费用。

·解决方案:
  • 首先,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和受益人应该尝试调解他们之间的问题。

  • 如果大家经过调解和谈判后还是无法解决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 法院是有权审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所作所为,并作出一些必要的指示(例如执行人或管理人必须采取或不采取一些行动: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分配财产/把房子卖了/给受益人钱)。

  • 如果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故意或不小心造成遗产资产的损失或损害,法院可以追究其个人责任。

  • 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以从其职位中移除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13.相关法律知识:

·在昆士兰,1981年“继承法”(昆士兰州)第44条为已经开始分配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提供了一些法律保护。例如,如果该分配适当地用于维护和支持死者的受抚养配偶或子女,遗嘱执行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是别人不能起诉执行人)。即使该人通知执行人他们打算质疑遗嘱,这也适用。
·1981年 “继承法” (昆士兰州)第52(2)条允许对遗嘱执行人的疏忽感到受屈的人(如受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法院可以作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命令,包括损害赔偿令。法院还可以命令遗嘱执行人支付他们从遗产中得到的任何款项的利息,以及受害人申请的费用。如果遗嘱执行人遗嘱破坏遗产财产或将遗产的任何部分转为自用,则遗嘱执行人自己死亡后,其法律责任将继续存在。

本文作者:林汇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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