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结转至新公司继续抵扣?

标  题: 企业分立
写信人: 匿**
咨询时间: 2017-06-08
回复时间: 2017-06-12
发布时间: 2017-06-12
留言内容:

甲企业分立,剥离一部分业务成立乙企业,同时甲企业依然保留。请问甲的期末留抵和进项能不能带到乙企业?如果能,怎么操作?如果不能,有无相关文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贵公司设立新企业同时原企业仍存在,不符合文件规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的情形。之前公司的进项留抵税额不能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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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略:

为什么一定要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呢?业务剥离,把优质资产剥离出去是一种选择,换个思路,把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也是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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