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长期患病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到单位上班,本人又不愿自动辞职,单位可以辞退吗?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依法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有很多的这样的案例,员工因生病后不能上班,他由于辞职后在外面又找不到工作,所以肯定不会主动离职,只想赖在企业企业不走,让企业HR非常头疼。我也是一名企业HR,恰好处理过好几起这样类似的事件,本文中我将结合过去实际经验,教你掌握正确的处理流程。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题主的原问题是:职工因长期患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到单位上班,本人又不愿自动辞职,单位可以辞退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应该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医疗期以及医疗期内待遇

一、医疗期期限的确定

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确定: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其中对于某些特殊疾病,比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内待遇

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或病假工资,可以由企业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但是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前面已经提到,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企业HR来说,员工医疗期满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安排调岗或者另行安排工作,这种变动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征得劳动者同意。当然了,这种安排应当合理,符合劳动者本身的条件和工作能力范畴;

第二步,通知工会或员工。用人单位有工会的,HR应该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同工会书面通知或沟通,尊重工会的意见或结果。没有工会的,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能提前通知的话应该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里的“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实务中最常见的是让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果员工不配合,拒绝签收时,可以采用发送邮政快递;直接派人将通知书送往员工住址,并让见证人签字确认;公证送达过程或者通过媒体公告送达等;

第三步,在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补助费用等。企业以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另行安排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来说,企业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应该不低于6个月工资。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于因长期患病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到单位上班,本人又不愿自动辞职的职工,企业这样做就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公司应该先向员工书面告知医疗期已满,应当于什么时间按期到公司报到,如不按期报到几个工作日之内视为旷工,旷工几个工作日之后即可以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并将规章制度有关内容书面送达;②如果员工报道后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要求继续休病假,应该看看是否满足延长医疗期限的要求,不满足延长要求的公司可以安排调岗或另行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如员工不能胜任的话,就可以顺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以及后续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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