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新台阶——自由贸易港的发展与未来

自2018年4月份我国政府决定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以来,如何建设好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直是我国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并持续进行深度研究、统筹与实践的重要决策。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将更迅速且源源不断地吸引全球不同种类的市场主体以及各项资源等,进一步建设成为一个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一、走近自由贸易港

自由贸易港这一概念最早诞生于欧洲。现在,全世界有100多个自由贸易港和2000多个与自由贸易港有相似内涵和功能的特殊经济和自由区。

在我国,自由贸易港目前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是:“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所谓的“境内关外”,就是指我国境内的一个区域由海关进行专门的监管,如果货物从这个区域通过海关关口进入国内企业,此时就视同进口;反之,国内企业的货物通过海关关口进入这个区域就视同出口。基于这个区域的位置仍处于我国的境内,但具备受海关监管的特殊性质的原因,所以称为“境内关外”。

值得注意的是应区分自贸区与自贸港。首先,自贸港基本实施零关税,但自贸区一般实施关税减免政策而非零关税,且部分关税减免政策有赖于国家间相关双边条约的签订。其次,自贸港的“自由”范围更大,除贸易自由外,还包括了人员出入境自由、投资自由等。正是由于自贸港和自贸区在功能定位上的区别,即前者强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后者被视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自贸港相对自贸区的开放领域更广、开放程度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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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三大自由贸易港及成功因素 

香港、新加坡和迪拜,是国际公认发展最成功的自由贸易港。本文将通过对这三地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更好地展望中国的未来的自贸港建设。

(一)香港

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的成功典范之一,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国在未来建设自由贸易港时学习与借鉴:

1.经济立法占比大,良好的法律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在香港的成文法中,经济法比重约占45%,这使得市场上完善的自由竞争规则得以制定出来,有利于实现真正的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企业因此能够在一套较为坚实公正的法律制度下发展,特别是产权制度、会计审检制度、信用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私人财产权能得到更好地保护。此外,商业纠纷在香港可以在法庭外采用双方协商、第三者调解以及仲裁等方法解决,有利于提高法律纠纷的解决效率。

2.香港实行简单低税率政策,且税种少、税率低。香港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关税(特殊货品除外),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境外所得利润也不纳税。而且香港实行简单低额的税收政策,只设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三种直接税,并设有免税额制度。

3.报关程序简单便利。香港对进出口的一般商品不收关税,没有任何关税限额或附加税,也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费。香港的进出口贸易手续十分简便,一般只要在货物进出口14天内报关,向海关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格,无须事先批准。但对于危害公共卫生或安全的商品、战略物资、应纳税商品和受限制商品,以及对某些特定国家的进口或出口,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此外,香港政府正推广“贸易单一窗口”计划,让业界通过一站式电子平台向政府提交出入口贸易文件。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香港在通关便利方面的排名位列全球第一。

4.注重于吸引和培育人才。香港不仅出台各种类地吸引金融、服务贸易、科技等领域的外来人才政策,还通过投入培训资源和推动政策措施培育本地人才。为了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香港重点着眼于培养熟悉并精通国际金融、贸易和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尤其是培育外向型高层次管理人才。

(二)新加坡

目前新加坡境内共有7个自由贸易区,其中1个以空运货物为主;另外6个以海运货物为主。

1.信息的交流十分便利通畅

自贸港每天都有庞大的信息需要处理。新加坡政府以电子化促进贸易便利化,开通了中立、安全的贸易平台等一系列电子窗口与平台为自贸港发展服务。

2.专业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新加坡在自由贸易港的经营与管理上采取的做法是将港务管理工作委托给高效的企业来负责。这些企业们通常都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数据获取能力,从而监控自贸区经营者的运营情况。这套制度使得各方更自觉地遵守、尊重法律,能让商业活动在规范的环境下有序地开展。同时,这样的有效的合法合规环境也助于减少与政府相关的腐败行为。

3.金融法律服务体系完善

新加坡具备完善的商业生态系统,该系统涵盖金融服务、外汇交易、法律争议纠纷解决、高素质与高学历人才等方面。由于新加坡的金融成本较低,很多贸易公司都将金融和资产保管中心设在了新加坡。此外,新加坡在涉外贸易纠纷的法律仲裁方面也有独到之处。新加坡的法律明晰,法律执行层面也做到了统一和公平,使其能够吸引更多的世界级企业驻扎。

(三)迪拜

目前,阿联酋共有45个各种类型的自贸区,其中30多个在迪拜。

迪拜自由贸易港的产生源于抵制前期海湾阿拉伯国家普遍实施的“保人”制度。随着时代发展,外来投资者对于“保人”制度越来越不满,这一制度变成吸引外资的障碍。所以为了打破这些壁垒,自由贸易港应运而生。

迪拜自贸港的值得我国学习的其他激励政策包括:资本与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任何限制,这充分保障了外来投资者在资金方面的安全与自由;自贸港内企业可享受免收公司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进出口关税的优惠;厂房设备能够长期租用,部分自贸港内的投资人所签订的厂房设备租用合同最长长达25年,有效保障了投资人的经营稳定性;无最低工资标准和雇佣本地员工要求,这使自贸港内的企业能进一步降低劳工成本,在对外贸易中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设立到运营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这使得投资人可在自贸港内以更快的速度完成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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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纵观各国自由贸易港快速发展的因素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际上的自由贸易港通常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通过立法、设立管理机构、制定相应制度,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国际上先进的自由贸易港都通过国家设立特别法、基本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与自由贸易港的各项政策、管理体制机制相适应,从而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体制机制的有效运行。

2)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自由贸易港一般都设立国家级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自由贸易港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管理机构直属于中央政府管理。

3)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不仅强化了自由贸易港服务管理功能,而且营造了自由贸易港自由宽松的营商氛围和开放便利的通关环境。

四、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来看,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开放的程度较低

对照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的开放标准,我国内陆的自由贸易港的开放水平还较低。从开放的领域看,虽然已经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是许多领域还存在限制,尤其服务业,该行业是外资进入限制最多的部门。从长远来看,为建设自由贸易港,需进一步调整负面清单。此外,我国还应该在以后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的程度与范围。尤其在法律服务领域,要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我国内陆的自由贸易港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从而更好地满足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

2)基础设施尚不完善

国际上先进的自由贸易港都具备发达的交通体系,完善的配套设施。当前,我国的内陆的自由贸易港缺乏如新加坡信息化网络管理等先进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3)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

建设自由贸易港所需的资金支持、支付清算服务以及风险分担都依赖于金融业的有效作用。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滞后,尤其在跨境结算支付、外汇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无法满足建设自由贸易港的需求。

4)营商环境待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2019年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已经跃居第46位,比2013年累计上升50位。我国营商环境虽然取得极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为近80%的经合组织国家的营商环境指数排在前30名。

5)法律体系完善

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自由贸易港高度市场化运行机制有效运转。当前,各地区出台的大多数文件不属于法律文件,与国际上制定的自由贸易港基本法相比,权威性弱、协同性差、适用问题突出。因此,必须抓紧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保证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6)市场监管机制未成型

高度开放也意味着高风险。对标国际上先进自由贸易港的做法,我国还处于探索高水平监管制度的阶段,仍需向成功的自贸港学习经验。总体来看,我国自贸港监管水平较低,尚未建立专门监管机构,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还较差。

展望未来,自由贸易港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迈向下一个新台阶的关键突破口。要谋求我国国际贸易方面的快速发展,除了在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上要进一步明确方向、找准定位,还应发挥优势特色,结合世界自由贸易港的成功的经验,促进推动平台建设升级,并带动我国改革开放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

END
LAW FIRM
作者简介
覃恺逸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事海商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促进等其他涉外海事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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