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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伍倩云实习律师,电话:18807837919;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
我们都知道,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抚养权的归属设置了三个阶段,增强了实践中的操作性。但你知道审判实践中,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一方生活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笔者提醒,在离婚诉讼中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尽量从以上所述的法定情形中举证证明,主张才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旦民事调解书中或者判决书中确定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因此,想要变更已确定归属的孩子抚养权并非那么简单。在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必须举证证明符合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一方有赌博的恶习,或者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且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考虑,但也必须举证证明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