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违规经营投资如何才能不轻轻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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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投资如何才能不轻放过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讲到追责,有的人可能又要讲,这不是捆企业手脚吗?企业经营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如果都去追责,谁还敢去放手干、放手做呢?这样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投资经营中,不可能做到不发生任何问题,不出现任何失误。如果都去追责,确实会对经营者产生心理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国资委此次出台的文件,追责的前提是“违规经营投资”,何为违规经营投资,办法也说得非常明白,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也只有满足这样的前提,才会对经营者依法依规问责。
事实也是,合规经营投资,原本就是企业经营者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企业能否搞好的关键。如果企业经营者没有一点法规意识,不知道什么叫规矩,而是凭感觉和个人好恶从事经营投资,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而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违规经营投资的损失,少则数千万、数亿元,多则数十亿、上百亿。由于经营投资不按规矩办、不按法规做,因此,各种贪污腐败问题也就伴随着违规经营投资一并发生了。如中钢山西的投资和中冶唐山的投资,都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所以,对违规经营投资进行责任追究,不只是保护国有资产的需要,也是遏制腐败的需要。
正是因为对经营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是与违规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只要出现损失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所以,办法也对不同情况的不同损失,提出了“三个区别”的要求。亦即在认定时“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由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管理权限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也正因为如此,那些合法合规的经营投资和决策,即便因为判断失误造成了损失,也会依据实际情况,不追究或免予对当事人的责任,避免对经营者产生心理影响。这也意味着,央企经营者只要能够坚持合法合规的经营原则和投资要求,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到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的。
眼下,正是央企改革的关键时刻,央企不仅要通过改革吸引外来投资者,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同时,央企也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参与民营企业等的改革,参股或投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样一来,投资又将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不仅如此,在推动“走出去”过程中,也会出现对外投资的内容。如何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央企经营者来说,是必须认真对待和考量的问题。其中,严格审批程序,履行相关职责,是央企对外投资等最关键的方面。
而要确保新的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首先,必须完善央企经营投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经营投资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什么样的经营投资需要企业董事会讨论,什么样的投资需要经营层集体研究,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和规章,而不是由哪个人说了算。只有做到制度规范都健全了,企业才能够按照制度和规定来执行,而不是无章可循。
其二,要严格界定好违规与合规的界限。没有界限,就没有处罚,也没有对错。所以,办法能否顺利实施,并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违规与合规的界限一定要清楚,要在现有办法的基础上,也制定责任清单、投资清单、经营清单等,让企业能够按照这些清单去履行自己的责任、承担自己的义务,也享受自己的权利。一旦出现违规问题,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责任追究要当断则断。虽然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也被有关方面检查出不少问题。但是,从总体上讲,处罚大多没有到位。原因就在于,执法的依据没有。现在,办法有了,依据也有了,就看有没有勇气和决心对违规者实施责任追究了。
总之,新的办法对于央企经营者经营投资中的责任予以了明确,如果再出现违规问题,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罚了。作为监管部门,国资委需要做的,就是对办法进一步细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区别责与非责的关系,防止办法对企业经营者的心理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