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器败诉向投资者 讲明了两个道理
欣泰电器败诉向投资者
讲明了两个道理
谭浩俊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
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显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虽然说败诉是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必然结果,绝大多数人、特别是投资者普遍认为,欣泰电气对证监会的诉讼,只是自我安慰,或者说是想找一种心理平衡,实质不可能赢得官司。但是,此起诉讼仍然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因为,这是A股首例因为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其意义决不在一家企业的退市,而是监管挺直腰杆、退市制度终于觉醒的重要体现。
透过此起欣泰电气败诉案例,笔者认为,至少说明了两个道理、明白了两层含义:首先,说明司法之路是畅通的。虽然欣泰电气状告的是证监会,是目前企业上市的最高权力机关。搁在以往,可能有点难以想象。因为,在多数人看来,企业状告政府机关,特别是掌握着实权的政府机关,就等于断自己的后路。而此次欣泰电气状告的是证监会,显然,是一次不小的挑战。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司法的路是畅通的,不管是谁,只要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伤害,都可以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败诉,也是一次维权过程,是一次对自身、对他人的教育方式。更重要的,面对欣泰电气的诉讼,证监会也没有回避,没有象有的政府部门一样,委托律师等代为应诉,而是由主席助理黄炜依法出庭应诉,更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象。所以,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案例,也是对其他市场主体,包括普通投资者、普通居民的一次提醒,法制社会下,任何单位、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说明违规是不被容忍、必须受到处罚的。众所周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是2016年7月作出的,所以要对欣泰电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因为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上市目的。也就是说,欣泰电气在发行前后都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欺诈现象。因此,对其做出强制退市的处罚,并不为过。这也进一步告诉我们,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约和打击。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只是监管力度加大的一个表现。今后,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健全,更多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所以,欣春游电气对证监会的状告,只能以败诉而告终。
当然,从目前股市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监管力度的加大,监管体系的完善,已经让各种不规范行为大大减少。但是,仍有一些企业存有侥幸心理,仍不时的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如此,一些投资者也在利用各种不规范行为,获取不当得利。因此,规范和监管的路还很长,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何才能让企业、投资者都能真正敬畏市场、敬畏法律、敬畏规则,是下一步监管必须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可以想象,虽然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三个方面,是完全的就案论案。但是,内心深处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想的。因为,他们也十分清楚,自身违规是没有任何理由可讲的,强制退市也是站得住脚的。所以要起诉,更多的因素可能在于他们成为了首例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企业,为什么要让他们当这个“首例”。要知道,存在类似问题的决不只有欣泰电器一家。如此,也就给了管理层更多的思考,给了管理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市场整治力度的外在压力。要知道,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目标。
这,就是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失败留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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