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和所保证的合同是什么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保证合同和所保证的合同是什么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rticle 682 Guaranty contract is subordinate to the principal contract and shall be deemed as invalid if the principal one becomes invalid unles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law.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If the guaranty contract were confirmed void ,the debtor, guarantor and creditor shall bear their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for their fault if any.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那什么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又是什么合同?是主合同吗? 谈到主合同和从合同那就一定不是一个合同,而是指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一个人没有主仆之分,一个合同是无需分主从的。在两个合同中,一个合同没有另一个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这个合同就是主合同。而另一个需要依赖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当然就是从合同了。

主债权债务合同是指各类债权债务合同,而从合同则单指为主债权债务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是法律明确、强制的规定。在此不存在“有约定的从约定”的问题。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则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中,“此类约定”无效。当事人既不能约定主合同有效时,担保合同无效,也不能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有效。因此,本款最后一句规定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不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其中的“过错”怎么理解?从文义的连续性上看,“过错”应当是指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后果的过错,而不应当将过错的范围扩大。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显然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过错,而保证人没有过错。在“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过错是债务人,保证人没有过错,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的保证也没有什么作用了。

除了传统的抵押、质押、留质和保证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业务类型中,都可以看到保证的影子,为此,最高院规定将涉及保证内容的纠纷,从保证的角度去解决。律师尤应注意法律适用的依据。

实际上,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与股东等签订的对赌协议中也有担保的内容。

保证合同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是,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合同无效了(自始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就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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