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在途标的物的,风险何时移转?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出售在途标的物的,风险何时移转?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Article 606 The risk being damaged to or lost of subject matter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在途标的物”是指仍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包括陆、海空运输途中。货物已交承运人,但承运人尚未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标的物。
出卖人出售此类货物时,货物是否毁损、灭失可能连出卖人也不清楚。双方均认定特别是买受人至少认定货物尚没有发生毁损、灭失。为了抢先机,不等看到货物即签合同的事儿是很正常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类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中,“知道”是一种状态,“应当知道”是依据某些相关情报和信息推定卖方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信息知晓。实践中出卖人就仨字儿“不知道”,买方若想证明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容易的。
“合同成立”合同何时成立要看签约方式和谈判沟通方式。最基本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不要求有什么严格的形式要求,口头答应即可。如果是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即以最后一方的签名和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签名、盖章或指印任何一项均可,除非双方明确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既要签名,也要盖章。 不管有没有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为判断标准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即另一方接受的标准和时间如何认定。如买方付款履行了主要义务,卖方什么时候算是接受了呢?经过多少时间就不可以退回货款的方式表示不接受呢?此处还是要借用万能的“合理时间”吧。
如果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交由承运人运输”是指所出售的标的物不是由卖方或买方运输,而是由承运人运输。由卖方或买方运输的标的物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承运人是否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法律并无明确。严格讲,承运人必须办理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承运人资质,否则,不得援引本条规定。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有无运输资质对货物的风险管控是完全不同的。卖方和买方与承运人是否有关联关系或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在所不问,除非有证据证明此种关联关系或控制关系已经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
适用本条时,是否合同成立即可,不必问合同是否生效?就一般而言,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若买方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为由,拒绝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院是不会认可的。即便是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特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不动产也不存在“在途”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