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最早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是哪个国家?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起源于美国, 美国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实践与后续相应准则的制定对其他经济体以及后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均有重要影响。

1. 美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 1940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这是美国最早关于企业编制与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制度规定。

美国最早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规范是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于1950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0号——企业合并》(ARB40), 该公告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

1959年CAP发布《会计研究公告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ARB51), 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目的、合并政策、一般程序以及部分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 但ARB51认为当母子公司的业务存在实质性差异时, 个别报表相比于合并财务报表更为有效, 该规定为部分企业将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7年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4号——对拥有多数股权子公司的合并》(SFAS94)。

该公告对ARB51进行了修正, 更加强调了“控制”的概念, 即母公司始终应当将持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非暂时性持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SFAS94对于持有少数股权但被控制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纳入并表范围, 未做出明确规定。

随后, FASB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合并财务报表:政策与程序》、《合并财务报表:目的与政策》, 力求将“多数股权控制与法定控制”拓展至“实质性控制”。

从合并方法的选取来看, 由于计价基础及利润合并时限等缘故, 相比于购买法, 采用权益结合法往往能使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上显示出更好的利润状况。

因此,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权益结合法滥用的情况, 致使很多合并后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有夸大经营业绩之嫌。 随即,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16), 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从事情变化的结果来看, 美国1970年发布的APB16没有很好地抑制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反而使得一些不具备权益结合法使用条件的企业合并为达到标准而进行了相应的报表操纵。

因此, FASB于2001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SFAS141), 正式取缔了权益结合法;

同时, FASB也做出了相应的妥协, 于同年发布第142号准则公告, 将以往对商誉进行摊销的处理方法变更为定期的减值测试。

此举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之间的差异, 但也为随后采用购买法进行合并的企业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此后, 为更好地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安然、世通造假案所暴露的会计准则缺陷), FASB于2002年、2003年分别对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并明确母公司需要将拥有少数股权但能实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007年FASB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性权益》(SFAS160), 对非控制性股东(少数股东)的合并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外, FASB对其他相关的准则公告亦做出了一定的修订。

截至目前, 美国是典型的“单一披露制”的国家, 其相应准则与证券法规均强调集团企业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而对母公司个别报表的披露则没有强烈的、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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