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在20个工作日公示的信息有哪些?

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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