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湖北枣阳驾车撞人事件
据媒体报道,3月22日晨6时许,在枣阳市太平镇姚岗街有人驾车冲撞行人。初步核实,已有7人死亡,肇事者已被公安部门当场击毙。另有7人受伤。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已经远远超出一般的故意犯罪的范畴了。对于肇事罪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进行处罚。肇事者被警方当场击毙,防止公共安全进一步受到侵害,大快人心,但同时也让他逃过了正义的审判。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居于第一章的位置,而故意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放在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相比于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讲白了就是,侵害人想要侵害的对象不是具体到某个人,他的主观故意不是限定的,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无法限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他的侵害对象,他对于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这种犯罪相比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大一些,直接侵害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典型的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本案中驾驶车辆侵害公共安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该按照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但肇事者在现场被击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会在救援结束之后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受害者及家属可以对肇事者的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民事责任也以肇事者的遗产为限,如果肇事者没有遗产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经济赔偿。希望国家能够进行司法救济,让受害者及家属能够得到一些补偿。
讲实话,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首先感觉是震惊,其次是痛心,然后会觉得莫名其妙摸不着头脑。为什么会有人对无辜的、不相干的路人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
比如2016年的南阳马高潮驾车撞击学生案,18年重庆巴南区刘某砍伤幼儿园儿童案,江苏丰县幼儿园爆炸案等等。也许这些人都有很多难言之隐,有很多委屈,人生有很多不顺心,人生在世,谁没有不顺心了,有几个人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媒体挖掘背后的故事可以,但不要对这些人表示任何同情和理解。对于那些潜在的有报复社会倾向的人来说,社会对这些人的同情和理解会极大刺激他们采取行动,而且他们会比之前的人采取更加劲爆、更吸引眼球、危害性更大的行为。
对于这些人来说,不能让他们得到想要的社会关注,就想新西兰恐怖袭击事件之后,新西兰总理的态度一样,把它们交给法庭审判,我们连他们的名字都不要提起。
让他们除了正义的审判和相应的惩罚之外得不到任何想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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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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