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128中国明代商业(下)
中国明代商业(下)

3.建立商业机构,加强市场管理。
1364年以前,朱元璋一度"设官店以征商" ,又称" 官店钱".明朝建立以后,明政府为了推行抑商政策,加强对商业与市场的管理,从明朝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商业和市场管理机构。这些商业市场机构包括:明王朝中央政府工部、城市及各级地方府州市司等。各级地方政府及城市还设置业务机构。明代初期,朱元璋王朝政府曾于公元1368年(洪武元年),指定兵马指挥司管理城市商业。各府县和州县分别设立通课司、税课局负责征收商税工作。明初全国计有税课司局400 多个。一些贸易发达的市镇设置税课分司、分局,负责征收商税事务。各地关津、关卡等地区则设立税课司、分局,负责对过境商人贩卖的货物征收通过税。所有地方商税一律由各级地方府县的衙门负责管理。明代各级政府的商业市场管理机关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征收商税工作。税课司局设有大使、副使、攒典、巡拦等官吏。
商业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根据抑商政策,管理商业及市场;
二是根据工部规定的度量衡器标准,检查市场的度量衡器,主要校正街市上商人使用的斛,斗、秤、尺等度量衡,促进公平交易;
三是进行评定市场商品价格;
四是考查牙侩情况。所谓牙侩,又称"牙商" ,就是指明代城乡市场中专门为买卖双方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市场官吏主要是考查牙侩的活动情况。
五是建立塌房。朱元璋" 命工部建塌房,以贮商货",塌房,又称" 塌坊" ,这是明代官方建置用于供应客商存放货物的场所,实质上是货栈或仓库。
六是依大明律规定,对私造度量衡器、乱提物价的商人,进行处罚治罪等。
建立商业市场管理机构,有利于推行抑商政策,加强市场管理,也为明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

4.市场关系的发展
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市场的发展。
市场是明代社会中商品交换的场所。它不仅反映商品交换关系,而且也反映商业状况。随着商品交换和商业的发展,明代的市场,特别是集贸市场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所谓集贸市场,就是指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定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地方。它是农村贸易的一种组织形式。组织集市贸易对于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城镇居民进行商品交换,互通有无,沟通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联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明代的集市,各地的名称不尽一致。在北方地区,大都称之为集;在南方各地一般称之为圩;在西南有些地方,称之为场。明代的集市日期,各地也不相同。有的集市两日一集,有的三日一集,也有的六日一集。参加集市交易的人,有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商贾、牙商、徽商、市场管理官吏等。参加集市交易的商品货物,有农产品、土特产品、手工业品,猪、牛、羊等牲畜,以及丝、布、茶、陶瓷等产品。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的集市也不断地发展。
从明代初期至末期,明代社会中的集市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定期集市。这是指定期举行的集市,南方的圩市是三日一圩等。
二是临时集市。这是指根据节日或季节需要举行,如庙市等。
三是专业集市。这是指专门经营某一类商品的集市。明代的专业市场比较发达,其主要形式,有猪市、马市、牛市、羊市、草市、灯市、果木市、谷市、丝市等。明代在甘肃、辽东、山西等地先后建立了一些马市,开始是用米、布、绸缎等货物与蒙满族人民换马匹,后来用银换马,交易十分活跃。
四是灯市、庙市、宫市。每一种市集都有自己的特色。灯市,按传统习俗惯例是每年正月举办一次,集市日期是正月初八至正月十八日,灯市十分热闹,具有万家灯火之称。庙市也是集市的一种形式,所谓庙市,又称" 庙会" ,这是指明代人们利用寺庙香火节日等机会所举行的一种集市。开封相国寺每月开市三、五次,北京隆福寺每月九日开市。明代社会的各种庙会,一般都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地区举行。各地庙会都结合农副产品的生产季节而举行,旨在适应农业生产季节的需求。宫市,这是指明王朝政府在宫中建立的集市,让宫廷人员及官吏在市肆上购买民间的货物。
五是互市。这是明代人同外国或边境民族之间的一种贸易形式。明王朝政府主要是准许贡舶互市。所谓贡舶互市,就是明代初期允许外国使节所乘船舶(即贡舶),行驶至中国指定地点,并准许携带商货进行自由买卖,但禁止外国商船进口,严禁本国的商舶出海经商。在明代的文献中,不仅广泛地记载互市,而且也经常记录贡市情况。如明人王圻说:" 凡外夷贡者,……许带方物,官方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
六是关市,又称互市市场,一般是指在关津或关卡等交通枢纽要道所设立的互市。关市的建立、开放或停止事宜,都由明王朝政府根据当时的国家政治和经济环境和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但明代的各种集市,主要是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其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小。

5.发行钱钞,促进商品交易。
在明代社会中,钱钞或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政府后,为了克服钞币混乱情况,先后发行了铜钱、宝钞、银两等交换媒介。
铜钱,是明代货币的一种形式。铜钱一般分为通宝大钱和通宝小钱两种。铜钱按其重量分为五等:一钱、二钱、三钱、五钱和十钱。北京宝源局铸造的铜钱,铸上京字;各省铸造的铜钱分别铸本省名称。后来通宝大钱又改为小钱。铜钱一律由明朝政府工部隶属的主源局或宝泉局负责铸造,严禁私铸。发行铜钱有利于发展商业和商品交易活动。
纸币,是明代政府所发行的一种货币。由于铜钱分量重、价值低,不便携载和交易,加上铜料不足,因此,明代政府于公元1382年(洪武七年)设立宝钞提举司,下分别设置钞纸和印钞两局,以及宝钞、行用两库,在户部领导下负责印制与发行工作。明代纸币通称为" 大明通行宝钞" ,面值分为六等: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每钞一贯折钱千文,银一两,四贯折黄金一两。发行纸币(宝钞)既方便民间使用,也有利于开展商品交换和发展商业。
银两,是明代的一种支付手段。所谓银两,就是指以白银锭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秤量货币。由于明代发行纸币后,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发行量大,容易贬值,出现假币,造成通货膨胀等。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商贾在交易中都采用银两,不用宝钞。于是在明代社会的商品流通中就广泛使用白银作为货币支付手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