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做外卖,为何却出现在外卖平台上?青岛一西餐店遭遇“克隆”
2021-07-21 10:31:37 来源:半岛都市报
一样的店名,一样的招牌,一样的地址……近日,青岛一家西餐店遇到了“克隆外卖店”,“明明不做外卖,怎么出现在饿了么上”?
7月12日,青岛崂山区浅蜊小馆相关负责人兰女士在饿了么平台上发现一家同名餐馆她好奇地点进去一下子蒙了:这家餐厅竟然“套牌”了自己的餐厅。
“真是太奇怪了,我们店明明不做外卖,但是莫名其妙地出现在饿了么平台上,而且卖出了好几份外卖。”
“不仅名字一样,餐馆地址也一样,门口的照片和营业执照等都是我们店的。”
青岛这家西餐店被”克隆外卖店“套用,登上了饿了么平台,发现问题后兰女士首先拨打了对方在平台上留下的电话。电话接通后一名男子表示不干了,网上的店和真正的浅蜊小馆不是一起的。根据兰女士此前保存的视频和照片,“套牌店”展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头照片、餐馆的详细地址等信息与兰女士所在的浅蜊小馆完全一致。
西餐店的营业执照等信息被套用,“套牌店”标注为新店,店内的食品分为招牌汉堡、可颂、小吃、咖啡、备用等种类热销食品,基本都是快餐,与人们印象中的西餐相比,店内的食品价格比较亲民,而且全天候营业,菜品都是虚构的,已经卖出7份外卖。半岛全媒体记者在浅蜊小馆实体店内看到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挂在入口处的墙上,顾客一进店门就能看到,在餐馆门口挂着一个提示牌:“禁止外带食品和外卖入店。”
“平台上的照片,一看就是被人过来偷拍的,而且我们通过照片发现,这些照片应该是6月23日之后拍的,因为我们门口挂的牌子是6月23日挂上去的。”
兰女士说店内顾客人来人往,她和同事们此前并没有注意到什么“形迹可疑的人”,经过查询该“套牌店”在事发前已经卖出了7份外卖,而这也让兰女士和同事们感到担忧。
”克隆店“内的菜品都是虚构的,他们卖的菜品到底是谁做的?这些食品是否是安全的?万一食品出了问题,吃外卖的人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上门找我们怎么办?兰女士担忧地说,即使这些菜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些快餐性质的餐品,如果口感不好也会影响浅蜊小馆法餐在消费者心目中“高品质”的形象。
饿了么:此事“很奇怪”, 兰女士说事发后饿了么方面曾表示不排除冒用信息者和兰女士餐馆有经济纠纷。
“事发后,我们也联系了饿了么平台,他们负责人联系我们,说这个店6月底上的。
当时已经无法联系到对方,饿了么给对方打电话但是不接,通过微信联系也无果。
截至目前,对于冒用信息者的身份,我们知道的非常少,只知道对方名字最后一个字是耀。”
在饿了么平台上开店,自家的信息咋这么容易被人冒用?饿了么平台开店流程共有三步,分别是提交申请、审核签约、开门营业,开店要求是有实体店还要提供门脸照片、店内照片、门店logo、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兰女士质疑:“开店提交的这些材料,很多是可以轻易获取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漏洞,饿了么说他们有线下的实体店考察,但是根本都没有,如果有,肯定能发现问题。”
克隆店登上饿了么平台
此前饿了么方面曾表示,外卖确实卖出了几份,按照规定送餐员实际取餐地点必须和开店人提报的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此事“很奇怪”。饿了么青岛:这家店是“电销上线门店”。
7月19日,记者通过饿了么检索发现,平台已经没有任何有关“浅蜊小馆”的信息,根据兰经理此前的截图信息这家“克隆店”还留有一个手机号,19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这个手机号并向其发送短信,不过一直未得到任何回应。
克隆店的菜品等信息
7月18日,饿了么官方客服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后表示,将尽快答复此事。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记者未接到饿了么方面的任何答复。
19日下午,根据商家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了饿了么青岛区域一位李姓负责人,他表示:平台也是受害方。针对平台是否尽到审核责任的问题,他表示“这是电销团队去做的”,电销团队主动找到饿了么上传的一些证照,“因为涉嫌到套证问题,建议举报者直接打电话报警。”
西餐店禁止外带食品和外卖
当天下午,商家的兰经理告诉记者,饿了么青岛线下的负责人彭先生给她打来电话沟通此事,表示饿了么已经成立“专案组”调查此事,并搜集了一些证据将提交给食药部门。他表示这家店是“电销上线门店”,证件是商家上传后台审核。彭先生表示,7月20日他将与另一位负责人一块登门与商家协商此事。
“李鬼”外卖并非个例,饿了么青岛曾被罚19万。“饿了么”网上订餐隶属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青岛分公司目前已经处于“注销”状态,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在“行政处罚信息”一栏中,根据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北市监食处字〔2020〕120号”决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68元,罚款人民币19万元,合计191768元的处罚说法,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表示:“冒充的商家对于被冒充的商家来讲,是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查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张律师表示,冒充的商家对消费者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下单点餐相信的是平台和商家的信誉,如果这些商家以次充好或者假冒其他商家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平台要加强自律,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商家真实性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