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申报: 在判的, 已判的, 发现的和未发现的, 移民局的鞭子有多长?
丽莎知道,
丽莎律师行已经通过丽莎知道不只一次强调过身份申请和犯罪纪录之间的重要关联。前几天一位上门求助的客户就又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
这位男客户住在伯明翰,老婆和孩子都是英籍身份,自己也在2010年7月提出英籍身份申请,并在同年的12月拿到了英籍。
不过就在去年(也就是2016年)的3月份,移民局决定取消他的英籍身份;
在他提出上诉后,前几天结果出来,上诉依旧被驳回,英籍身份确定被取消。
而至于为什么被取消呢?那是因为他对于之前的犯罪纪录申报不实所造成的。
事情是这样的:
这位客户在2007年1月到2010年8月之间,持续从事不法的洗钱活动。
后来在2010年8月被警察逮捕,之后获得保释,等待法院对他案件的审判。
而到了2011年6月,他才被法院宣判有罪,确定了犯罪事实。
前面我们讲过,这位客户是在2010年7月提出自己的英籍申请的。
所以在那个时候,他不只没有被判有罪(也就是没有犯罪纪录),甚至当时也还没被警察发现而逮捕。
因此理论上来说,即便他当时知道自己有过犯罪行为,但是根本还没被发现,所以当然也不构成有犯罪纪录这件事。
也因为这样,他自然是没有在申请中提出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
他的英籍申请也自然就顺利地在2010年12月获得移民局的核准。
不过,就在他拿到英籍的几年后,移民局发现了他的犯罪事实,认为他当时是在欺骗移民官,因此在2016年3月取消了他的英籍。
英籍身份被取消后,他立即提出了上诉,但想不到法官没站在他这边,认为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刻意隐瞒,所以维持移民局取消身份的决定。
看到目前为止,你或许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这位客户明明在申请的时候是没有犯罪纪录的,他选择不讲也是对的啊,为什么移民局和法官都会觉得他是在故意欺瞒呢?
其实这件事情,从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重要的两点:
1.好品格
对于英国签证和身份申请,几乎所有都是要申请人证明自己是个好人,也就是在品行上没有什么问题。
要证明自己的好品格,除了提供犯罪纪录之外,还有就是要提供自己是否有违背“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相关事件。
而违背“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事件,自然就包括了所有这些尚未被发现或被定罪的犯罪行为。
在当初这位男客户提交英籍申请的表格中,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
“你是否曾经有从事任何事件会被认定为你是个没有'良好人格’的人?”
在这个问题上,这位客户当初直接勾选了“没有(No)”。
因此法官认为:
这个答案就已经构成了欺骗,因为当时这位客户明明知道自己是有过犯罪行为的,所以即便还没被警察查到,他都应该自己主动说出来,而不是企图隐瞒来避免移民局拒绝自己的申请。
2.主动告知义务
另外,在申请表格中也有提到,如果申请人的状态有任何改变,必须立刻写信告知移民局,因为这些改变都是有可能会影响到移民官的决定的。
所以即便申请人在上述第一点中,认为自己当时的犯罪行为还没被警察发现和定罪,因此没有在“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问题上如实填写;
那么在之后,申请人已经被警察逮捕,即便还没被法院定罪,申请人的状态也已经改变。这时他应该要主动写信告知移民局,自己现在正接受法院的审判中;
如此一来,移民局就会延后审理他的英籍申请,一直等到他的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要核准他的申请。
也就是因为这位客户没有履行“主动告知义务”,所以法官更加认定,客户绝对是要故意隐藏犯罪事实来换取让英籍身份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由于他的犯罪事件是在申请英籍身份前发生的,所以当初如果移民局将这犯罪纪录考虑进去的话,他的英籍申请是有很大可能被拒绝的。
这使得法官维持移民局的决定,要取消这位客户的英籍身份。
而现在,移民局可能会只给这位客户有效期的签证,甚至是会要求他离开英国。
唯一幸运的是,由于这位客户的老婆、孩子都是英籍也都在英国生活,所以如果移民局真要他离开英国,他还是可以依靠自己的家人来获得留在英国的身份。
不过想当然这前后的落差是很大的!
移民法中没有无罪论
有了上面的例子,现在你应该知道,犯罪纪录不论是被发现或没被发现,被定罪或者没被定罪,都应该要在申请身份的时候如实申报。
因为如实申报或许有可能会影响申请(还是有通过的机会),但不如实申报一旦被发现肯定结果是更糟糕的。
移民法在这点上似乎更超过刑法的一点是:
在刑法上,只要警察没发现、没有证据,你没有被判有罪,你都可以说自己是清白的。
哪怕你是罪恶累累,你也没有必要主动坦白。法律不会因为你没有提早主动承认罪行而加重惩罚你的。这在法律叫做自我定罪原则。
但是到移民法上,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不论你在刑法上是否已经成立有罪,无论你的案件是否审理结束有了结果,你在申请的时候你都必须告诉移民局。
否则的话,一旦被发现,移民局可以以你故意欺骗的名义,随时取消你的身份(不论是签证、永居或英籍)。
而且更加可怕的是,现在的移民申请要求申请人主动把自己正在从事的非法行为说出来,哪怕这类行为警察从来没有发现,或者没有任何意图要调查的意思。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人在偷税漏税,税务局还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这个人就应该主动先向移民局坦白,说自己是个坏人。
否则的话,一旦这个事情在将来,比如5年,6年后,被发现的话,移民局就有可能因此取消这个人的身份或者国籍。
这实际是违反法律上自我定罪的原则,要求申请人自己给自己判刑。移民局的这个鞭子看来真是太长了!
犯罪纪录到底是什么?
最后丽莎想再重申一下关于“犯罪纪录”的概念。
许多人会觉得小事情不算犯罪,或者不清楚到底哪些才算是犯罪纪录?在这边我们要再提醒一次:
不论什么案件中,只要出现了“警察”,那就属于刑事犯罪;而只要是刑事犯罪纪录,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就必须要提出。
丽莎必须提醒你:
在一个事件中,如果警察来了,你要非常注意警察跟你说了什么。
如果警察对你提出了警告(口头警告也算),那么这件事就有可能会留在警察的电脑系统中(虽然原则上最多保留5年,但许多警察根本不想花时间把这些纪录给去除,结果这些纪录就一直保存在系统中)。
对于警察的警告千万不要以为他们只是说一说就算了。
在法律上来说,警察的警告就等于是你自己承认了自己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这个事实,只不过由于事件比较轻微,警察不打算提出法庭控诉罢了。
这些警告都是会留在他们的电脑系统中的。只要移民局去查,都是可以查出来的。因此,你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这些都是需要讲出来的。
关于犯罪纪录上各种大大小小的事,申请人经常会不小心步入误区,丽莎知道也在这方面写过了不少相关的文章,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再点开来看看:《别以为小事不算犯罪,忽略不报小心签证分分钟被拒!》《续签申请:犯罪记录这点事,您需要重复向移民局汇报多少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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