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餐馆厨师办不成Tier 2工作签, 移民局为何不愿网开一面?
丽莎知道,
对于华人企业和华人雇员来说,Tier 2工作签证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存在(其实当然不只是针对华人,对于其他的海外员工和雇主也是一样的)。
在英国,提到了华人企业,就不得不提到华人餐馆。说真的,咱们华人在英国开餐馆的数量还真是挺多的,而这其中,也就不得不提到餐馆内的大厨。
大厨这个位置真的是扮演一间餐厅中相当重要的角色,因为这基本上严重影响着顾客对于这间餐馆的评价。也因此,对于许多餐馆来说,能够“留下”一位好的大厨,绝对是相当重要的。

对于许多餐厅老板来说,只要店里的这位大厨表现得够好的话,在薪资上,甚至是工作签证的赞助上,都是愿意很大气的。
不过呢,许多雇主们可能不知道的是:即便“厨师(Chef)”这个职位,目前来说仍属于可以申请Tier 2工作签证的范围。但事实上,移民局对于这方面还是有多加限制的;而这其中也包括了“将外卖店剔除到合格的范围以外”。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雇主(也就是赞助人)如果要帮某位员工办理Tier 2工作签证,那么这位员工的工种(也就是工作种类)必须符合移民局所列出的RQF Level 6清单上的职位: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j-codes-of-practice-for-skilled-work。
而若是不能符合RQF Level 6,而是其他层级较低的工种,那么除非是被列入“短缺工种”清单中(Shortage Occupation List),否则便不能符合申请Tier 2工作签证的资格。
在这份“短缺工种清单”里,“厨师(Chef)”这个职位便被囊括在内。不过这其中却是有额外附加条件的。
雇主们若是想要帮自己的员工以厨师的职位来申请Tier 2工作签证,那么这个员工的职位必须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年薪至少要达到29,570镑(在扣除住宿和供餐等福利以后);
2.申请人需要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经验;
3.并且,申请人工作的餐厅,不能是:1)快餐店;2)标准收费餐厅;3)提供“外卖”服务的餐厅。
此外,申请人的职位,还必须是以下头衔的其中一种:
1.行政主厨(一间餐厅只能有一位)
2.主厨(一间餐厅只能有一位)
3.副厨(一间餐厅里,每有4位厨房员工才能有一位)
4.专业厨师(一间餐厅里的每个专业部门中,只能有一位)

以上所列出的这些限制,虽然颇受争议,但在目前来说,却是无法避免的规定。
下面我们分享一则司法审核的最新判决,可以让莎粉们更加理解:
这个案例的名字叫R (on the application of Imam)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7] EWHC 2917 (Admin)。
案例的当事人来自孟加拉,本来持有学生签证,后来找到一家印度餐厅愿意雇用他为主厨,餐厅的雇主也愿意赞助他办理Tier 2工作签证。
当事人在去年6月提出了申请,结果申请在同年的8月遭到移民局的拒绝。当事人在同月要求提出行政复议,但却在9月依然遭到移民局的拒绝。这使得当事人提出了司法审核,让法院来裁决这起案件。

根据法院的判决,判处了当事人败诉,移民局胜诉;这其中重要的关键,便是在于“餐厅提供外卖”的这一点上。
其实“提供外卖”这一点,就是之前移民局拒绝当事人申请的主因。而当事人在司法审核中所提出的争辩是:虽然餐厅里有提供外卖的服务,但这并不表示该餐厅就不是一家“高级”餐厅。而且,外卖服务并不是这间餐厅“唯一”或是“主要”的服务。
当事人认为:移民局应该要看“外卖服务”在这间餐厅所占的比例来斟酌自己的决定。
然而到了法官这里,虽然法官确实认为:以餐厅是否提供外卖服务而来判断这间餐厅是否有资格赞助申请人来申请Tier 2工作签证,这种判别方式是有争议的;但是,总的来说却依旧是合理的。
原因是这样的:虽然说我们不能排除,现在的高级餐厅也有可能会提供外卖服务,所以光用餐厅提不提供外卖服务就来下决定,是有可能会太过武断。
不过呢,这一点在当初移民局要设下规定时便有想到了。
而当初之所以移民局还坚持必须列下“将提供外卖服务的餐厅排除在外”的规定,主要是怕会有以下的滥用:
1.如果不把提供外卖的餐厅给屏除,可能会造成一般的鱼条店厨师都以此理由申请Tier 2工作签证;而事实上,这些工作并不需要依赖外来劳工,只要本地人来做就可以了。
2.如果要以外卖服务所占有的“业务比例”来判断将是很难的。因为实际上是很难区别出,一间餐厅里所提供的外卖服务到底占有了其业务量的多少比例。
3.如何判断谁是“高级餐厅”?如果要说提供外卖服务的餐厅也可以是提供高级餐点的,但这之间的“高级餐厅”是要如何来区别,它的定义也是非常模糊的。
所以说,虽然法官也同意,但就依靠一间餐厅是否提供外卖服务,就来判断这家餐厅是否需要具备较高技能的厨师人才,而且这个人才是很难在英国本地找到的,确实是有点不够周全。
但是呢,说实在眼下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所以法官基本上同意,移民局所设下的规定是合理的。
这也就是说:除非在未来还有法院判决来扭转这个结果(目前看起来是比较困难),又或者是移民局修改了相关规定。否则的话,基本上如果一家餐厅提供了外卖服务(take-away service),他们便无法赞助申请人以“厨师(Chef)”的途径来申请Tier 2工作签证了。

我们知道,在莎粉群中,开餐厅的是有很多的,而这其中是以外卖店来经营的又不在少数。所以今天这篇文章希望能对这些莎粉们带来一些有用的信息。
如果对于今天的文章,申请英国工作签证,或者是其他商业类签证还有任何的疑问,都欢迎莎粉们随时在《丽莎知道》上留言,丽莎律师行会以最快速度做出专业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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