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弟弟手中夺回千万遗产!华裔富豪“重男轻女”争产案落幕!

丽莎日前报道了一则因重男轻女而产生的华人家族争产案,不知道莎粉们还有没有印象呢?

就在这周二,负责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官终於给出判决了!

首先丽莎先为这个故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介绍: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现居于英国埃塞克斯郡(Essex)的陈姓三姐妹,在她们的母亲过世后,由於觉得母亲的遗产分配不合理,所以就把继承了母亲所有家产(合计300万镑)的弟弟温斯顿(Winston)告上法庭。

他们仍在世的父亲坚信重男轻女的传统,认为陈氏家族的所有财产都只可以留给儿子。

但是母亲在生前曾经明确表示她“爱儿子也爱女儿”,所以也想为女儿们留下一些财产。

母亲在2009年曾经立下一份想要把遗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孩子(包括儿子和女儿)的遗嘱;但是在中风后的几年,也就是2011年的时候又立了另外一份遗嘱,最后这份遗嘱居然改成了要将所有财产都只留给唯一的儿子。

女儿们得知后感到非常不服,觉得母亲当初是因病而被父亲和弟弟控制,才会被迫要立下新遗嘱的,于是直接告上法庭来争取属于自己的份额。

莎粉们如果想要了解这个故事的更详细内容,可以直接到这里重温:《华裔富豪千万遗产全给儿子,女儿们齐力告上法院争产!有用吗?》

那么法官的判决是什么呢?

处理这起案件的法官Milwyn Jarman QC,相信母亲在2011年立新遗嘱的时候,是在受到其儿子和丈夫的影响(压迫)下,为了想要尽快平息纠纷(图个耳根子清净),安祥地渡过晚年才会无奈被迫签署的。

法官是这样说的:“陈女士应该是希望避免家庭争吵,想要享受和平的生活,才屈服在儿子和丈夫的压迫下,同意签署该份被更改过的遗嘱。”

在庭上,陈姓三姐妹的父亲和弟弟当然否认他们有对母亲施加压力。

但是法官并不接受他们俩的抗辩,补充说:“在我看来,很明显地从陈女士中风后不久,乔治(也就是父亲)就开始向他的妻子施加压力,要求她将在Southchurch Road的房产留给儿子,并反对把任何遗产留给女儿们。

而且这时候温斯顿(也就是儿子)是完全清楚地知道,他的父母是在为了这份遗产而争执的。”

其中一名女儿的代表律师就说:“虽然他们陈家的生意做得很不错,但是家庭关系却非常差。”

在最初2009年的那份遗嘱中,母亲在里头有附上一封信写道:“我对我的所有孩子都是公平的,因为他们都是出自于我的身体。对於儿子温斯顿成为我们财产的主要受益人我十分高兴。但同时我也想把一些财产分给我的5个女儿。”

(恩,前面之所以只提到争产的“陈姓三姐妹”,原因是该5个女儿中,只有3个女儿决定出来争产。)

也就因为母亲当初的那封信,让法官十分怀疑,为什么母亲在中风之后就把原本的遗嘱改掉,完全改成了另外一份遗嘱,而且该份新遗嘱还是由儿子全权处理的,更把女儿们原本可以得到的遗产全部都取消掉,改成只给儿子一人而已。

作为辩护方的温斯顿并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新遗嘱中改变自己原先决定的原因,而且该遗嘱还是用英文写的,并不是母亲原本习惯使用的中文。

最可疑的是儿子一直以来都向其他家族成员(除了父亲以外)保密这个新遗嘱的内容,到了母亲过世之后,女儿们才知道有这个遗嘱的存在。

所以总结以上的所有疑点,法官相信该遗嘱并不是母亲的个人意愿,而是被父亲和儿子所控制逼迫的,因此判定了2011年的那份新遗嘱无效;母亲的遗嘱必须以2009年的那份“旧遗嘱”为准。

换句话说,这个老母亲所留下的遗产,在判决后将会平均分配给她的6个子女。

什么情况下法官会判遗嘱无效呢?

其实,在立遗嘱的时候,见证的“律师”是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如果该律师处事不够细心,考虑得不够周详的话,其实很多时候该遗嘱很容易就可以被推翻。

就以上的案例来说,法官判新遗嘱无效的原因一般可以基于以下4点:

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点的意思是当事人在订定遗嘱时,可能是因病导致精神状况不佳,并不是在一个清醒的状态下。

就好像上述案件中的母亲,她立下第2份遗嘱的时候已经中风,身体状况不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立遗嘱,律师就有责任去确认她的精神状况是否允许她有正确判决的能力,并且应该要取得医生证明来做确认,再把这些文件一同放到档案中。

否则,法官届时就有权相信当事人是在不清醒的状况下订定该遗嘱的,然后就可以判定该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很多时候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身体健康已经出了问题,需要依靠别人的照顾,这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的把柄,很容易就会被人以威胁的手段去订定一份和当事人意愿不相符的遗嘱。

这种遗嘱一般代表: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责任就是要保证该遗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律师可以做的就是在确保没有其他人的影响下,单独和当事人确认遗嘱的内容,并把这个流程记录在案。

如果律师没有这样做,那就是他/她的疏忽,遗嘱的利益相关者在这方面绝对是有权告他/她的。

对於精神病人或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根据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民事法庭会替当事人指定一个人来为他/她订立遗嘱的。

立遗嘱人不理解遗嘱的内容

就以上案件中的母亲来说,她一直都是以中文做为她日常的主要语言,但是第2份遗嘱却是以英文写的,这使得她对於遗嘱的内容可能未必能够完全精准地理解。

这时律师的责任就是要给母亲翻译,找一个合格的翻译师,并把这个过程记录在案,清楚说明是由於当事人无法理解英文,然后在翻译师把遗嘱内容解释给当事人后,当事人表示理解并接受的。

如果律师没有这样做的话,那就是他/她的疏忽了。

 

利害关系人见证的遗嘱无效

意思就是如果遗嘱的受益人是遗嘱见证人之一,或者有参与遗嘱的草拟、见证或执行过程的话,那法官就有理由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英国遗产法规定了,无论是自己写的遗嘱还是代写的遗嘱,都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做见证,并在遗嘱中亲笔签名。

同时,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或和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盲人、精神病人、文盲等皆不能担任见证人;否则,遗嘱中涉及到自己的部分就会被宣布无效。

丽莎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和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最好都避免参与遗嘱的草拟、见证或执行过程,以免在日后有争议时,令他们身陷於不利的处境。

订立遗嘱在许多人眼中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其实里面是有很多小细节需要注意的。

如果负责处理的律师不够专业,和受益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一时疏忽的话,遗嘱很容易就会被判无效了。

最后,在订立遗嘱的当下,最重要的就是要找一个可以信赖的合格律师来做见证,把一切细节都记录在案,避免故人去世后会发生这种亲人间的官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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