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斩获500亿大单--片区“投资+EPC”模式风险何在?

近日,媒体披露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斩获四川省达州“双城一线”综合开发项目500亿大单。

根据达州“双城一线”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合作方招标公告,该项目的合作开发模式为:

1、达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达州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投集团”)作为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用“投资+EPC”的运作模式实施达州“双城一线”城市综合开发建设。

2、市交投集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合作方,中标合作方与市交投集团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法人),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开发建设中的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

3、项目公司通过市交投集团在开发建设工程中支付相关费用取得开发建设中投入的开发成本返还及投资收益。中标合作方自行承担开发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

这实际就是我们说的“授权+投资合作+EPC”的投融资模式。而其能否成功的关键则在于能不能真正做到综合开发自平衡,从而实现市场化融资。也就是我们说的片区综合开发市场化融资模式。

四川省达州“双城一线”项目匡算总投资约5663915万元,开发范围包括空铁新城(高铁片区)北至斌郎乡,东至雷音铺山,南至石板镇,西至州河,规划面积约37.5平方公里;亭子新城北至明月江,东至明月江,南至青柑梁,西至陈家梁与刘家岩,规划面积31.9平方公里;金河大道项目,西起秦巴物流园,东至麻柳,全长约35公里。项目建设工期15年。

从其项目范围和内容来说,还是有可能实现自平衡的。但从达州的区位和项目的规模来说,难度也很大。毕竟这是500亿的项目。

今年以来,以“投资人+EPC”或“投资合作+EPC”模式斩获地方开发大单的消息不断传来。仅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近两月就获得了超过1000亿的项目。

12月4日,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以独立中标人身份中标四川省攀枝花市两个百亿大单(攀枝花流沙坡片区综合开发项目108亿,攀枝花市空港新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不仅如此,两个多月间,中国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联合体牵头人、独立中标人身份,斩获云南、贵州、四川多个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片区开发等项目,总计超1000亿元!可谓势如破竹,方兴未艾。

此前,广东某地人才岛300亿项目,浙江某地未来城市200亿项目,山东某地滨河生态城200亿项目,大单均为中铁建或其牵头的联合体获得。

这突显了在政策背景变化,由“F+EPC”模式向“投资人+EPC”模式转换的过程中,那些洞察先机、先行一步者所获得的竞争优势。详见:一文说透“F+EPC”的合规性(链接)

中铁建近期连获大单也与其投资风格较为激进有关。相对来说,建筑行业的另一个大央企--中建集团由于投资风格相对保守,今年在获取大单上,较中铁建就略为暗淡。

每当政策变化,新的机遇来临的时候,我们发现,总是那些具有前瞻性和行动力的企业获得的机会,取得了非常大的竞争优势和较高的市场份额。体现在建筑行业,就是不断获取大单;体现在金融行业,就是融资业务量的不断增长。

然而,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更不是没有风险。正如PPP大潮来临的时候,有的企业到处圈单,一时风头无限,但最后却一地鸡毛、求救官家。

片区园区基建项目投资,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身份转变。片区园区项目的定位、规划、招商引资、项目产出、融资机构、投入产出、项目自平衡均较为复杂,考虑到项目的合规风险以及由上所衍生的财务风险、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今日的大单也未必不会成为明日的拖累。

“F+EPC”模式合规的核心是要规避项目被定性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实,正是《投资投资条例》出台,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这一合规要求上升到国务院条例的高度,才使得“F+EPC”模式难以玩儿下去,从而出现了“投资人+EPC"模式,随后又出现了“投资合作+EPC”等模式。
“投资人+EPC”模式即中标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本项目,同时该项目也由中标企业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
其合规要义在于:
既然中标施工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此外,央行在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文件中,有银行不得为垫资的施工企业发放贷款的规定。在“投资人+EPC”模式下,施工企业是项目的开发主体,银行给其贷款属于给项目主体的贷款,从而规避了上述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因此,采用“投资人+EPC”模式下,还有可能实现招引投资者和工程招标“两标并一标”,从而避免工程中标的不确定性。
但"投资人+EPC"模式,并非施工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当地注册一个子公司就是投资于该项目,就是投资人了。"投资人+EPC"模式要合规实施,并且取得好的效果和投资收益、避免投资风险,比“F+EPC”模式复杂得多。
目前,大多数所谓的"投资人+EPC"项目,如果穿透看,其实质仍然是BT。
如果项目的内容仅是土地一级开发以及配套的前期基建工程,项目的收入与支出不能实现自平衡,政府的不能合规地予以支持,项目资金仍由政府财政或土地出让金支付,其合规性还是有问题的。
合规性当然不仅仅是银行需要关注的,它也影响着地方领导的仕途,也影响着项目自身的安全性---一个有市场需求的项目,可能因为合规问题、要求整改等因素,导致项目暂停、资金链断裂,从而触发流动性危机,这就由合规风险导致实质风险了。
“投资人+EPC”项目用于片区开发项目的时候,由于片区都比较大,片区中包含很多具体建设项目,投资人到底是作为整个片区的投资人,还是具体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如何立项,项目公司如何设立,资本金该出多少...这些都是问题。
以文章开头的项目为例,总投资500亿元,按最低的资本金比例(20%),需要出资100亿元。投资人真的要拿出100亿资本金吗?我们知道,资本金是要承担投资风险的,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清算前是不能抽回的,只能靠项目的投资收益得到回报。500亿的项目,建设工期15年,投资回报周期有多长?投资人真的要靠项目的运营收入得到回报?建筑工程的利润有多高,能够覆盖这20%的资本金吗?
还有,项目到底能不能有市场化的经营收入而不是仅依靠土地出让收入?进一步,即使项目可以有市场化收入,这个收入能不能为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合法合规获得?
500亿就作为一个项目吗?或者仅作为三个项目?可以这样评估吗?能不能融到资?
据信贷白话了解,今年以来,轰轰烈烈、动辄数百亿的片区开发项目,所签的投资协议实质上均为框架协议,仅个别现金流明确的子项目实现了融资,其余多数还没有实质性的落地,有的仍在靠流动性借款、垫资支撑,蕴含一定的财务风险。
片区"投资人+EPC"模式还需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项目的资产归属问题

2、施工企业的投资能力问题

3、投资人的负债约束问题

4、投资人与地方政府的信任问题

5、投资人的退出问题

6、土地一二级开发联动问题

这些问题,均需要深入研究,不断探索,才能把好事做好,才能行稳致远。详情可见薄著老师《从“F+EPC”到“投资人+EPC"到“投资合作+EPC"》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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