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时候我们的图书才能不和奶茶比价呢? | 江河·早茶夜读
《窃书为雅罪》这本书里讲到古代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相当现代的词汇,它保护内容的独创性,守卫创造者,给创造提供有保障的法律土壤。古代中国对出版方面的管理与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大相径庭,前者侧重于审查和言论权的管控,是限制思想的手段,而后者是在尊重知识独创性的基础之上保护思想。二者在现实操作上或有交叉,但要抵达的却并非同一个终点。走到今天,已经是完全分道扬镳的两条线了。
很难不把知识产权这种具体制度和整个社会体制挂钩。
传统文人官场失意,请辞还乡,其实是做gap year,不见得真想和江湖彻底say bye,人在田园,心在朝,壮志未酬,只是不想再给现在的老板打工罢了。一旦换个老板,还是会想东山再起,做点事情,实现自我价值,实现财富自由。然,古代文人的局限也许根底在于传统官僚体制的依附性太强了,不能自己另起一摊搞事,只能跟着皇权boss打工。
所幸工业革命为我们带来了批量生产的技术,也为我们带来了可以自己搞事业的独立作家,用书里的话说,终于有条件出现“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创造者阶层”!——这个翻译过来的,在我土上从未成为熟语的洋腔儿词,光听就给人一种全身换血般的振奋。然而,新旧之交时期的民国文人也因本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完善而四处奔走到筋疲力尽。1912年,小说家徐枕亚的《玉梨魂》开始在报上连载,隶属于该报的出版社再版整部小说却不支付徐枕亚分毫版税。徐的其他流行小说,也曾一度遭遇盗版100万,徐只卖出几万正版的无奈局面。法律和现实之间存在巨大悬殊,即使法律胜诉也无法阻止市场的无情洗劫。
CR时期力图抹平脑力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区别,——“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如果没必要,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这种抹去知识主体特性,以平均主义为宗旨的中特实验和强调传统不强调个人的传统语境似乎达成了一次诡异的衔接。
而知识的“工厂计件属性”,甚至延续到了今天,某高校译者(吐槽)道:
在物质层面上,知识产权可以帮助落实合法稿酬,保障知识创造者的劳动权益。但如何落实,具体怎样分配,其实是一个社会对于知识生产本身尊重程度的一个体现,听杨老师说民国版税可以高达20%,到底不像现在,图书小心翼翼地涨价是因为纸张变贵,卖书如卖纸,大概是所有创作者和图书从业者对时代的无奈戏谑。啥时候我们的图书才不用和奶茶比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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