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轮碾飞石子砸伤行人,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啥是飞来横祸?
这一次
绍兴的朱某
可是实实在在地“体验”了一把
意外发生
交警认定双方无责
绍兴市上虞某村村民金某原是该村村委会组建的义务巡逻队成员。2016年底的一天上午,金某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己的车辆,按照村委会指定的路线开展义务巡逻,在行驶至一条村道上时,碾压到了路面上的碎石,小石子飞向路边的行人朱某,导致朱某眼睛受伤。
为了救治自己的眼睛,朱某先后来到三家医院住院就诊。然而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那么朱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如果有的话该由谁来承担呢?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朱某将金某、该村村委会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
保险公司全赔
朱某认为,既然金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5万余元,而金某和该村村委会对不足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金某对此表示不服:“我是给村里义务巡逻的,而且事故责任书上明确我没有责任,为什么要我来赔偿这笔钱?”
保险公司则表示,虽然金某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我们只能依据交强险下无责赔付条款进行费用承担,对朱某主张的费用仅认可596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虽然金某在本案中没有责任,亦不存在违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行人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金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同时法院认为,金某系无偿帮助被告村委会进行巡逻,在巡逻活动中致人损害,其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保险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村委员会承担。2017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万余元,合计3.2万余元。
二审
“雇主”村委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
关于行人朱某与司机金某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绍兴中院在审理中做了“三步走”。
第一步首先审查双方是否负有事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金某和朱某均无交通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意外,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双方均对事故发生无责任。但这并非民事诉讼中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对道路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对事故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步审查双方是否负有其他民事侵权责任。行人朱某所受的损失与金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系过错责任,行为人对其过错行为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金某没有交通法规的违规或违法行为,而且在车辆正常行驶中预测到平整路面可能溅起石子击伤行人也已经超出社会一般经验,甚至可能导致驾驶员寸步难行。同理,行人朱某对行走在路边将会被飞溅的石子损伤身体也是无法预见。受害人与行为人均没有过错。
第三步审查双方是否需要基于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行人受到客观损失,且与司机的行为有间接关联性,考虑到机动车与行人的区分,本院确定司机金某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朱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金某是无偿帮助村民委员会进行巡逻期间致人损害,且其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既然金某对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那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仅需承担无责险项目项下的保险责任,无需承担第三者商业险责任。
据此,绍兴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朱某经济损失6228元,由该村村委会赔偿1.8万余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