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玩团变购物团,北京游客不愿购物竟被导游扔在路边

暑假到了,旅游旺季也随之到来,但某些旅行社的“自由行”、“纯玩团”背后却暗藏陷阱,让游客难以辨别。北京市民陈女士就在旅行途中遇到了糟心事:说好的纯玩团,到了当地却增加了购物行程,不愿参与购物的一家老小竟被导游扔在了马路边。

7月3日旅行出发前,游客在车前等待,陈女士提供

图方便网上选择旅行社

7月初,陈女士和朋友两家人计划到成都旅游。“我们一行人中又有老人又有孩子,为了方便,就从网络上搜索攻略,最后选了一名好评较多的导游。”加了微信后,对方发来了自己所在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初级导游证,表明自己属于很正规的旅行社。陈女士和朋友商量后提出,因为是带着老人和孩子出游,所以不想参加购物团,对方表示“行程都可以商量的”。最后双方商定,行程共5天4晚,景点包括峨眉山、乐山、青城山和看大熊猫,由当地旅行社负责这次出行的酒店、交通和景区门票,游客到了景区后可自由行动。随后陈女士交了定金,收到了中游国际旅行社(成都)金牛分公司发来的电子合同,合同中明确写着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7月2日下午,陈女士一行8人到达成都,住进了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后,一名负责接机的旅行社工作人员一直催着陈女士交钱。在交钱之前,陈女士和朋友再三与他确认,不想参与旅行团的购物行程。他表示:“这些都没问题,你们可以和导游商量的”。

自由行多了购物行程

第二天一早,陈女士一行人坐上大巴前往峨眉山景区。然而车开出不久,导游童女士就说:“为什么我们出游的团费便宜?是因为当地为了拉动旅游,有低价补贴,各大旅行社也有补贴政策。”但她接着又说,如果不想购物,那你们就报名“纯游玩团”,但团费就不可能这么便宜了。她的团是“高品质游购团”,当然是有购物安排的。陈女士这才知道,合同约定的行程中,某个游览时间为120分钟的玉石博物馆,实际上是一个购物场所。在那里,游客需要花钱购买玉石制品。

“大家不要一听到购物就色变,我们虽然是购物团,但绝对不会强制大家购物。我们的宗旨是您喜欢就多买一点,不喜欢就少买一点!”导游在车前举着麦克风强调道。

“之前和旅行社说好的,我们进景区自由行动,不想跟团去购物场所。”陈女士说。听了这话,导游一反之前的和颜悦色,说游客必须要按照她的行程走,如果不愿随行程走,那就只能半路下车。她还要求陈女士签订一份自行“脱团”协议,表明“这是游客的自愿行为,与导游没有任何关系”。车开到峨眉山当地县城的一条小路时,导游让司机在路边停车,让陈女士一行人下了车。被扔在马路边的陈女士气愤又无奈,自行在线上订了一个景区内的酒店,然后与旅行社沟通退费问题,希望将还未产生的费用都退回来。然而,旅行社却表示“这让我们很为难”,还说门票的钱也不能退。随后一周多的时间里,旅行社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这让她气愤万分。

“这次跟团出游非常不满意,原来行程中只有一个购物景点,后来又加了一个,第二天到乐山游玩,整个上午都是在购物。”后来继续跟团游的江苏游客介绍的情况,更让陈女士后怕和气愤。直到上周,陈女士向成都当地旅游部门投诉,旅行社才将钱款全数退回。

律师:强加购物行程或违法

对于此事,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闫创律师表示,该旅行社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而第六十八条则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导游怕自己承担责任,才让乘客签订脱团协议,这种协议签订了就有效。要否认协议的效力,要看有没有重大误解、欺诈或者胁迫等。游客可以依据《旅游法》第四十三条,保存好合同、汇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闫创说。

旅游旺季来临,闫创提醒大家,选择旅行社时,首先要看其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资质,并对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价格和时间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同时要签好合同,留好证据。“消费者不要贪小便宜,一些低价旅游团通过降低吃住标准、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购物点强迫消费等来牟利,到头来会让旅游者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甚至还会带来身心伤害和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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