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的税会处理(第二版)
本文以粽子为例,聊一聊自产、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及对外赠送的税会处理。
粽子的税会处理
——以粽子为例解析外购、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对外赠送的税会处理
严颖
案例:为迎接端午,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去超市采购节日礼品。甲公司采购了腊肉、菜油、糯米、粽皮若干斤,在职工食堂做成粽子;乙企业采购了熟的冷藏粽子。两家企业各自将粽子分成两部分:一份发给员工作福利,一份送给客户。写出甲、乙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及涉及的会计分录。
(一)送给员工
1、甲公司将自制的粽子发给员工
(1)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甲企业将自产的粽子送给员工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
(2)会计处理
a.采购时:(腊肉、菜油、糯米、粽皮时,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包粽子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c.包好粽子: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c.决定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d.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本例可按超市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税率为16%。
2、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发给员工
(1)税务处理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乙企业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2)会计处理
a.购进时:(可抵扣税率为16%)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c.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目前不确认收入。
理解:将外购的粽子用于集体福利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粽子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因此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而将自产的粽子送给职工,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粽子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的钱买粽子发放。
(二)送给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甲企业、乙企业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将粽子赠送给客户,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因为会计确认收入要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对于职工福利来说,相关的经济利益就是职工的劳动力价值。所以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赠送客户的,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就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所以赠送客户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将粽子(含自产和外购)赠送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赠送给客户都要确认收入,本例可按超市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对于将粽子送给员工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限额扣除,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还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人人有份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粽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送给客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将端午粽子送给客户,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总结如下表格:
项目 |
会计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外购送给职工 |
不确认收入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
外购赠送给客户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其他所得,按20%代扣代缴 |
自产送给职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
自产赠送给客户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其他所得,按20%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