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要求 必须在当地交税怎么办?(建筑业)
甲方要求 必须在当地交税怎么办?
建筑业跨区经营,应该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但对于一般计税项目来说,预征显然比当初营业税时少收许多。而现在,随着2017年11号公告要求“地级市范围内”的跨区县工程不再预缴,让工程地觉得更吃亏了。
所以,就有了这样的问题:
“我们与甲方在同一个地级市不同区县,按规定不再当地预缴。但甲方说,不在当地纳税,就不可能结到工程款。”
有些甲方要求在当地纳税,并提供完税凭证;有些甲方甚至要示提供本地的增值税发票。
当然,大前提是,一般你也不敢去告甲方不付款的行为违约。
甲方要你交税,比税务直接要求你交税还要严厉。税务的要求,你还可以拿文件去说理,遇到甲方就彻底没辙了。就算没有这个理由,甲方有时都会拖你的款,何况有这个天赐的拖欠理由。
怎么办呢?
没有什么办法。但需要注意其中的细节。
如果我们准备交税呢?
就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在工程地交税。
一种情况是,对方要求交税、开发票。
此时,一般会在当地设立一个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甲方同意收取分公司、子公司的发票,而不要总公司的发票,这就皆大欢喜了。
公司可以把项目部与分公司合并,让分公司独立在工程地开票、纳增值税,此时往往会被要求适用简易计税以减少麻烦。你甚至不需要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前的外管证),因为这就是当地企业做当地项目,会计上将项目的收入、成本、税金,直接核算在分公司头上。这算一个比较完美的结局。
如果甲方同时要求必须提供总公司的发票呢?
要认识到,这样风险很大,因为有“虚开”的风险。同一业务,开两张发票,那么必有一张涉嫌虚开。这是大家要注意规避的。哪怕当地为你提供从注册、开票到交税、注销一条龙服务,这个虚开的责任人依然是你自己。
所以,可让税务做业主方的工作,逼迫其以本地的发票入账。同时告诉甲方,发票只能开一张。
不行的话,让甲方做税务的工作,工程地的要求不过就是交税,为什么必须要发票呢?把税直接交掉,拿完税凭证给你,不就行了吗?
这种不上台面的事,本身就没有法定的要求,如果通融通融,也是可以通融的。
如果工程地同意只交税,不开发票,就是第二种情况。
由于必须要向甲方开总机构的发票,所以,总机构的增值税是交定了的。对于机构地要交的税,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交,也可以在当地设立分公司交税,也可以以个人名义交税。
以公司名义交税后,税款能不能回机构所在地抵扣呢?
一般说来,如果在外地错误缴纳的税款,机构地是不会允许进行抵减的,会正大光明要求你直接去工程地退税。
增值税如果不能抵的话,可以与附加一起,计入“税金及附加”,凭证就是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理由是:不属于可抵扣的增值税,且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税金。当然也可能遇到税务反对扣除的要求,考验企业的办税能力。
另外,对于同一地级市的预缴问题,还有一招。
2017年11号公告的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如果公司在同一地级市跨区县提供服务,在项目地交了税,其中按规定预缴的金额——即:简易计税3%、一般计税2%——可以要求机构地抵扣。
因为2017年11号公告只是规定不适用2016年17号公告,并未规定说不再跨区预缴。2016年17号公告只是一个管理办法,说明不适用的只是跨区域预缴的管理办法。而跨区域预缴本身,是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2017年11号公告并没有否定36号文。按36号文,的确应该在工程地预缴并在机构地抵税。
可以争取抵一些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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