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
蓝敏: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
回首2016年,过得匆匆太匆匆。5月1日营改增之前,已经交了营业税,但没有开发票,这眨眼2017年了,还能够再开吗?
先看看税务总局对此的一个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期限可知,2017年,不能再开票了,因为开票的期限是2016年12月31日。
有一些人认为,这个文件只规定了元旦之前“可以”开,并没有规定元旦之后“不能”开。
这是不对的。这个事要这样来理解:营业税收入,只能开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但由于5月1日后不能开营业税发票了,所以其结果就是,什么发票都不能开了。
但是,为了顺利推进营改增,税务总局专门打让手规定,元旦以前可以对这些营业税收入开增值税发票。“营业税收入开增值税发票?”,总局有权力这样规定吗?有!因为《征管法》规定税务局是管理发票的唯一的机关,所以它有这个权力。
这样看来,5月1号前缴了营业税的收入,元旦过后,的确不能再开发票了。
但注意到没了,税务总局23号公告还留有一个小尾巴:“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对于这种尴尬的发票情况,相信税务总局一定会搞一个解决方案出来的。怕开不了票的会计,不要太紧张了。
我为你分析一下税务总局一定会允许开票的理由。
先说说,为什么2016年5月1日前交了营业税,却没有开发票呢?
这种情况很多出现在房地产、建安等行业。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这样做是正确的,一是这样做是错误的。但不管是正确还是错误,结果都是没有开发票,都是要解决开票的问题。
我一直认为,税务总局 “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把开票日期限制于2016年12月之前是没有什么实在意义的。我猜它的目的不外乎是催促企业早点去开票,不要老拖到后面。人性的弱点就是拖延,你不说一个期限来吓吓他们,他们就就会一直拖下去,把咱们的发票当儿戏。
如果真的拖到了2017年,就不可以开发票了吗?
这事可没那么简单。如果真这样,就至少说明发票政策与营改增政策产生矛盾了。要么发票政策有错误,要么营改增政策有错误。
因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营业收入,必须要开发票。现在,你们税务总局和财政税搞出来的事情却是,“开不了发票!”。这难道不是政策出错了吗?就算责任在企业,结果也是政策矛盾了。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开票是错的,该罚就罚,没有错当然不能罚。但都不应该导致“开不了发票”这一情况产生呀。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一个建筑公司,2016年3月应收工程款,但没有收到,当然无法开发票,却按税法要求交了营业税,现在元旦过了,这个发票就可以永远不开了吗?不开就违法,开又开不了,你这个规则制定得就有问题。
所以,既然你规则本身有问题,那么,再打补丁就是必然的。
我曾听一位会计说:“活该!谁叫你之前不开发票。这下不能开发票了,自己负责。开发商还不能扣土地增值税,又为国家贡献税收了。”。
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的,但也是有市场的。只是,如果是开发商当初没有给购房群众开发票呢?你还敢说活该吗?不管开发商当初没开票正确不正确,你营改增还能让老百姓购不了房吗?
所以,我感觉税务总局早晚会解决这个事,更何况它还预留有那个尾巴。总局正式发文之打上补丁前,如果元旦后有消费者来索要发票,注意,你不能开!因为你营业税收入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税务总局的规定支持,就有点像“虚开”啊,这个风险不小哦,一定要规避。你可以双手一摊告诉他们:税务局不让开的,没办法。
所以,元旦后继续让开增值税发票的理由有三个支持:
1、营改增不会让老百姓买不了房。
2、营改增政策与发票政策的矛盾必有一错,它们必须要改。
3、税务总局已经预留了小尾巴。
还有第4点,这之前的一件事,也发人深省,可以借鉴。
开发商预售房时,收取了房款,这个该不该开发票?
从政策看,答案是“不能开”,注意,不是“可以不开”,而是“不能开”。因为这只是预收行为,不是销售行为,甚至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仅规定了预交义务)
但是,经老百姓一闹、媒体一起哄,税务总局在有法理支持的情况,也马上让步了,创新型地搞了一个“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来开发票。这样的扬汤止沸当然立竿见影,但只要不关火,我看元旦节过后这开票的汤,还得再扬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