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也要提防不优惠 小评财税164号文

快睡觉了,才发现出了财税【2018】64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大体读了一下,这个文件的名字虽然叫“优惠衔接”,但大家都要注意它有些地方不小心会吃亏的,就像以前多发一元钱多交千元税一样。

01

 关于一次性奖金。

本文件规定的原则是:单独计税,用月税率表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原文是: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 略去一堆文件)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注意,这个文件不是针对扣缴义务,而是针对“纳税义务”。它把 “综合所得”给拆了!分出个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并且是按月度利率、速算扣除数计税。

拆分后,后果是什么呢?视年终奖的多少以及工资水平,可能吃亏,尤其是平时工资低的情况,也可能更划算。

后面有一句话是开了个口子:“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所以,自己算算,自己选择。

02

关于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政策,以前与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原则是一致的。

本文件规定的原则是:单独计税,用年度税率表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原文是:

居民个人取得等股权激励,符合(略去一堆堆文件)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使用了年度税率表,所以,把这一块独立出来后,后果就是税率档次只降不升,一般来说是划算的——如果综合所得高于扣除额的话。

特殊情况是,如果平时收入太低,年工资低于6万和三项扣除,则可能会吃亏。(能否先把综合所得未扣够的差额扣掉再按本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税呢?没有明确,如果这样的话,就相当于没有拆分了。)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此条没有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并入综合所得。但纳税人如果要求依法并入综合所得呢?法律效力可是高于规范性文件的。

03

针对保险和证券经纪

这两个职业是有主管机关和资质要求的,虽然不是工资,但扣缴时享受累计扣税,相当于当成了工资来处理,当然划算啦。

虽然当工资处理,却可以扣展业费用,这个与原政策是一致的,有点像经营所得了,所以,两头划算。

04

针对年金

05

针对离职、提前退休、内退

对于离职补偿,延续了3倍平均工资内的免税优惠。同时规定,对超过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用年税率表单独计税。

原文是: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单独计税是什么意思?如果全年没有其它综合所得,那么6万费用和三项扣除就不能扣了?看文件的表述,好像是。

这样的话:如果能够迅速找到工作,并且收入超过6万和三项扣除金额,这就是划算的。如果没有工作,或者年收入低,这样,超过部分单独计税就不划算了。

当然,享受了3倍平均工资免税,最终划算与否,要需要计算,并看你怎么进行比较。

6、低价售房

原文是: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成本100万,卖给员工80万,就有20万收入。这个20万属于工资薪金。

但如果按本文件,就跟一次性奖金处理一样了,综合所得之外分别计税、用月税率表,所以,看收入情况和差额水平,可能吃亏可能划算。

并且,本条也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

如果纳税人计算后,要求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呢?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工资薪金并入综合所得,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件几处用到“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等,虽然只是过渡期,但总归没有法律依据,单独是按哪个税目单独?与法律规定是否一致?

如果对纳税人有好处,纳税人当然不说什么,如果纳税人觉得吃亏,要求按法律的原则处理,质疑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就会形成争议了。但有些纳税人争,有些不争,有些争赢,有些争不赢,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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