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规浅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该公告在以往的要求上,新增了“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适应后疫情时代对于非现场办理业务的客户诉求,同时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进一步深化了“放管服”改革,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客户节约脚底成本。具体优化信息提炼如下。
一、简化备案次数
在新规之前,客户每次付汇均需办理税务备案。在新规之下,对该条款进行了优化: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该优化避免了客户同一笔合同项下反复办理税务备案表,促进了服务贸易企业业务办理的便利化。
二、放宽无需备案范畴
以往无需备案的业务,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次新政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利润再投资),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无需税务备案。
三、优化线上备案流程
企业备案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各地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填报《备案表》。为客户办理电子化税务备案表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
四、简化付汇手续
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在银行办理付汇。实操上,深圳地区前期大部分银行均可以上述模式进行操作,本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为银行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进行业务办理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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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中,监管部门也对银行在实操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较为关键的几个问题分别为:
一、税务备案表无有效期限制,税务备案信息在新功能中长期有效。
二、进行付汇确认后,税务备案核验信息无法注销。对于在新功能中办理税务备案核验且发生退汇或部分退汇的情况,银行应通过新功能修改与相应备案表关联的付汇信息,将付汇金额修改为“0”或实际付汇金额(付汇金额扣减退汇金额),并在备注中标明“退款+金额”字样。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或合同执行期限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修改税务备案信息之后,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后,如境内支付人的付汇银行、付汇账号或境外收款人的收汇银行、收汇账号发生变化的,银行在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及时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供稿:浦发银行深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