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科创板系列研究之七: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

基小律说:

科创板设立目的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主要面向知识产权密集的“科技创新企业”,因此审核中对于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关注无疑将更甚于前。为此,基小律团队张泽传律师、刘玲粼律师就目前科创板申报材料所反映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和上交所问询关注要点进行了梳理和汇总,供广大同仁参考、指正。

本文共有五个部分,因篇幅原因现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包含关注点一非专利技术出资与关注点二知识产权共有;下篇包含关注点三职务发明、关注点四关键人员竞业限制与关注点五重大知识产权纠纷。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张泽传、刘玲粼 | 作者

目录

一、职务发明

二、关键人员竞业限制

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

1

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符合前述情形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前述规定,结合过往IPO案例,拟上市企业就所拥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如为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存在参与发明者在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或离职期限较短等情形的,或者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前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应关注是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尽可能避免资产权属争议而对拟上市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造成影响。
科创板案例一:热景生物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周锌都曾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在万泰生物热任职,周锌曾在同生奥翔生物、同生时代生物等多家企业任职。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注入发行人非专有技术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时间长度,研发投入情况,是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凭借个人能力研发,如是,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来自周锌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万泰生物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科创板案例二:嘉元科技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先后与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嘉应学院等科研院校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披露:“(1)与各院校合作模式,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分配安排;(2)是否曾受让、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来源于高校的技术、人员、设备或其他支持;(3)是否存在受让、使用权属于院校人员职务发明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情况;(4)是否存在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或诉讼。”
除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涉及其他单位职务发明的问题以外,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并许可公司使用的专利权,亦应核查确认该标的技术是否为应归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此外,如公司关键技术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根据《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的相关规定,还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公司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公司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公司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核查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公司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关键人员竞业限制

竞争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目的,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公司关键员工采用的一种经营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约定,竞业限制为合同约定义务,且用人单位需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方为有效。根据《科创板审核问答(二)》规定,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应核查内容包括“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依照以往IPO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对于非分拆上市情形中竞业限制问题同样会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及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尤其对于相关人员曾任职于相同或相近行业公司的情况;

(2)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风险,如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同行业公司,需关注参与研发的公司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技术的潜在风险;

(3)存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关注公司与离职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安排,并关注相关人员离职对公司业务造成的影响。

科创板案例一:映翰通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拥有11项中国发明专利、1项美国发明专利,其中两项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09年,发明人为李明、韩传俊,根据简历显示李明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施耐德电气,同时2001年5月至今任职映翰通有限及发行人董事长。就前述情况,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两项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新研发的产品是否依赖于核心技术人员之前的技术积累;(3)李明同时任职于施耐德电气与发行人,是否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科创板案例二:硕士生物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张旭与王国强等人同为发行人的联合创始人,张旭与公司管理团队成员王国强、董竟南等人均有凯普生物任职经历,张旭曾任凯普生物科学总监;2016年、2019年张旭两次出让公司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张旭的持股比例将下降为5%以下;2017年8月,张旭辞任公司董事。就前述情况,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2)张旭离职和退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原因及背景,张旭离职是否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是否与张旭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张旭目前任职的国仟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类似,是否对公司业务构成影响或潜在影响……”

3

重大知识产权纠纷
从上述案例中上交所问询的内容来看,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员不论携竞业禁止协议入职公司还是从公司离职,对公司的技术独立性、资产完整性和经营业务可持续性都将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科创板项目中,除应对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展开核查之外,还应当关注并对公司创始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加以查验,排查可能存在的竞业限制情况。此外,对公司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也应重点关注。
以往A股案例中拟上市企业因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导致IPO进程受阻的案例已屡见不鲜,而对于定位高科技行业的科创板,其目标企业大多来源于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因此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关注无疑将更甚于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事项包括“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
科创板案例一:光峰科技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的核心专利“ 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ZL200880107739.5)及“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专利号:ZL200810065225.X)存在被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形。因此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披露:“如果上述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后,相关竞争对手使用该等技术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经营环境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科创板案例二:中微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维易科、某海外供应商就三方之间的未决诉讼达成和解,友好地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历史上共涉及四起海内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涵盖2件专利案件和2件商业秘密案件。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披露:“(1)上述四起诉讼情况,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重要专利纠纷或诉讼及截至目前的进展;(2)未决诉讼达成和解的具体约定,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或产品,是否限制公司海外销售,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潜在纠纷或其他风险;(3)目前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是否有被指控侵犯专利权引起的诉讼及进展;(4)公司与泛林半导体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进展及其对公司经营影响。若存在前述情况,请公司对相关事项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因可能导致公司重要资产或技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一旦出现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属纠纷情形,审核中往往首当其冲。因此,公司应在日常经营中重视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在上市申报前全面排查知识产权风险,如在申报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当全方位论证相关纠纷情况对公司业务的实际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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