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广:教育惩诫需有合理性和情境性
教育部日前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专业规范有序的教育方式。如何用好《规则》,需要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真功夫。
一、学懂教育惩戒: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学懂的标准就是做到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不仅要全面、准确掌握教育惩戒的基本概念、结构内容和基本程序,而且要充分理解《规则》出台的背景意义。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对犯错的学生,采取合理适度有效的惩戒是古今中外教育应有之义,是不可或缺的正当措施。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学生违纪问题、师生冲突和家长投诉学校事件,让许多老师在面对学生的违规违纪、甚至屡教不改的错误行为时感觉进退两难。也有人说,哪个孩子不淘气,哪有学生不顽皮,青春年少的时候谁没干过一些幼稚但无伤大雅的事情?如何正确定义学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妥善规范学生行为,维持优化教育秩序,有效实现教育目的,考验着老师的专业水平和学校管理者的智慧。
教育部出台《规则》,让学校和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有法可依,也让家长和孩子在投诉教育惩戒时有章可循,减少了各方争议冲突、彼此讨价还价的模糊空间。《规则》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并就教育惩戒的方式及注意事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思想引领性和工作实践指导性,有利于和谐家校关系,形成教育合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也有利于息争止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采取恰当的惩戒教育犯错的学生,是学校教师敢担当、负责任的表现。
中小学要安排专门时间专题学习研讨《规则》。适时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讲宣传,帮助学生、家长和学校干部教师深刻理解领会《规则》的要义和精神实质,坚决避免断章取义、碎片化阅读、过度发散或曲解政策文件的本意。
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惩戒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服务于教育教学的目的,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必须要让学生知道为什么必须惩戒、目的和意义何在,即惩戒应具有合理性和情境性,能够引发学生反思,产生有价值的教育启示。
教育惩戒不是以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为目的,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体罚是违法行为。《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就规定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没有育人效果、仅仅造成学生痛苦的惩罚是没有教育价值的,也是教育工作者应当避免的。
二、弄通教育惩戒:不是唯一,更不是第一
弄通的关键是要有整体思维和全局观念,也就是要把《规则》的学习与运用放在整个教育法规体系中来把握,从教育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局来看待。教育工作者既要全面掌握《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和尺度规定,也要联系其他相关教育政策法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系统把握教书育人的方法手段。实施学生教育时,避免单调地倾向选取惩戒,或片面地采用《规则》中的一段一句、一招一式,不顾整体育人效果,从而背离教育工作者的初心使命。
教育惩戒是教育方法之一,而不是唯一,更不是第一。教书育人的方法,除了惩戒约束,更有言语疏导、榜样激励、行为训练、情感关爱、环境熏陶等多种多样的策略手段。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应是保底的手段,也是最后的选择。只有在其他教育方法难以奏效时,才能选择实施教育惩戒。
教书育人是以人为本的工作,更是一项富有艺术性的工作。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控制人、压迫人、塑造人,而在于激励人、唤醒人、解放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自我教育需要自觉自律。运用教育惩戒时,必须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三大原则,这就需要在惩戒的同时还应采取其他教育方法手段,综合施策以达到有利于学生整体成长,实现育人效果最优化、最大化。
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全面系统学《规则》,审慎妥善使用教育惩戒权,综合把握惩戒类别的多层次与方式的多样性。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同时,明确划定教师行为红线,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实施教育惩戒尤其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还要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禁止体罚、变相体罚”的条款,始终注意青少年的教育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教育成功永远离不了老师的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这样才能把握好教育惩戒的边界,使教育惩戒与国家教育基本法的要求相一致。实施教育惩戒,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规则意识,更应注重培养人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做到观大局悟大道,把立德树人作为衡量一切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做实教育惩戒:进一步修改完善校纪班规
做实教育惩戒,需要努力提高学生、家长和学校干部教师对《规则》的运用能力。作为一项全国范围使用的教育法规,《规则》具有普适性,是基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共性和规律而制定的。现实社会情况极其复杂,青少年成长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可能性无穷无尽,区域之间、校级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教育惩戒权的针对性操作还需要中小学进一步细化落实,建立健全一套精细化、可操作的规则,让教师会用、敢用、慎用,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形成育人合力。
中小学需要研制教育惩戒规则的使用说明书或实施办法。在学校层面,各级各类学校应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在学校章程中载入惩戒相关条文,使学校章程关于惩戒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并且具有校本化特征。不同的年级、班级、教师通常也有属于自己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均须遵循教育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教育工作者要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学情、校情、社情,查找各类学生问题处理中的短板弱项,对所有的校纪班规做出必要调整,把握《规则》执行的尺度,明确教育惩戒的适用条件、实施流程、具体措施、救济途径,研究教育惩戒实施的细节与艺术。
实施教育惩戒必须走家校合作之路,积极争取家长支持,主动引导家长理性参与学校监督。适时开展教育惩戒专题的家长培训活动,帮助家长懂得学校教育规律和教育惩戒的意义,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引导家长正确定位自身在孩子教育中的角色与职责。这是学校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前提,也是家校合作的重要基础。学校、教师制定惩戒方案时,必须依法按程序实施信息公开,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并积极回应各方提出的质疑、建议。
《规则》的出台对提高学校、老师对学生实施教育的权威性和引导力,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有利推进基础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推动《规则》落地落实,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三方充分沟通、相互配合,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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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志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作者原创授权分享,原文于2021年3月9日在《现代教育报》“首都教师”B2版“名师讲堂”专栏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