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源报数字报:基本农田办养殖 用房被拆还罚款

基本农田办养殖 用房被拆还罚款
宋 梅 绘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白果寺村白果寺组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进行黑豚养殖。2016年12月19日,九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停建通知书,要求袁某某立即停止修建,袁某某拒绝签收。2017年2月8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袁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前自行将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物拆除。10月24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向袁某某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袁某某携带相关材料于10月26日12时到九仓执法分局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2018年4月1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袁某某拟拆除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告知其有权在3日内申请听证,袁某某拒绝签收。4月16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袁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月2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错误适用《土地管理法》,处罚决定存在瑕疵,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决定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5月7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袁某某在5月20日前拆除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和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8067.2元,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提出听证的权利。但袁某某没有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亦未申请听证。5月14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袁某某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8067.2元的处罚。袁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袁某某修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且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在调查事实成立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认定袁某某所建建筑物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事实清楚。袁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建筑物,客观上破坏了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且该局在对袁某某进行处罚前,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案件事实,对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前往现场勘验,依法告知袁某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结合袁某某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0〕87号文件有关开垦费标准的规定,对袁某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普通农业用地不同,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修建属于农业设施的养殖用房同样是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本案对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具有很好的警示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基本农田的保护。此外,本案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有瑕疵的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相关错误,也值得肯定。

  (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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