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用坐牢?且看缓刑是如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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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佳悦
近日,我团队承办的一宗故意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被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判决做出前,已在团队律师争取下成功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对“如果被判处缓刑,能否继续留在珠海执行?”“珠海社区矫正不接收我怎么办”等问题十分关切。为此,笔者针对缓刑案件当事人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进行以下总结:
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依据涉嫌犯罪的实际情况外,还会考虑哪些因素?
A1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要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法院在量刑时除依据《刑法》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外,大多会先行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了解被告人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影响等,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最终能否适用缓刑产生直接影响。
社区矫正由何地何部门接收、执行?
A2
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接收,罪犯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有多处住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罪犯经常居住的住所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以居住地在珠海市香洲区的罪犯为例,对其执行社区矫正一般由香洲区司法局审核确认接收,后送交指定下属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
A3
经常居住地为罪犯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想要在经常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资料?
A4
对于有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非本地户籍当事人,人民法院一般会提前询问当事人是否办有居住证,如未曾办理居住证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符合满足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取得期限或租赁合同期限应与居住证明显示的居住期限相吻合)。
如在当地已购买社保的,可将社保购买记录一并提交,如当事人属租住房屋的,应注意续签合同,确保租赁期限长于社区矫正期限。
如果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经核查不予接收,法院会如何处理?
A5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拒绝接收的,一般由法院重新移交至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矫正。
(图/网络)
执行社区矫正具体流程?
A6
1.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室:
办理接收手续→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告知禁止出境的规定→负责代为保管出入境证件至解除、终止社区矫正
2.司法所:
对社区矫正人员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跟进、记录日常矫正(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的市、县;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等)→建立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记录等工作档案,留存执行档案副本
整理如下:
(图/候建林)
【法律依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于 2012年3月1日施行);
2.《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013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