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更新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

一、刑法条文

二、相关规定

三、犯罪构成

四、罪名辨析

五、典型案例

六、立法动态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规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05-07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可以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票据承兑”,是指采用各种手段骗取汇票付款人对无效或作废或违法的票据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票据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

骗取信用证、保函”,是指采用各种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票据和凭证的行为。

信用证”,是指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保函”,是指银行应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一方(即申请人)要求,以自身的信誉向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另一方(即受益人)出具的,担保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履行某种责任或义务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此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四、罪名辨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典型案例

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

(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底左右,浙江绍兴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集团,另案处理)董事长袁某某(另案处理)虽明知该集团已经营困难,仍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通过被告单位金源公司以虚假循环贸易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纵横集团使用的要求。周某某在误信纵横集团届时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同意了袁某某的要求,还提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上海公司)投保以便顺利获得贷款。袁某某亦予同意。

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能够顺利获得保险和贷款,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变更记账方法以隐瞒金源公司证券交易巨额亏损的真相,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按期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分行)和中信保上海公司。同年3月至7月间,金源公司先后与中信保上海公司、纵横集团等签订了国内购销贸易框架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先后获得了中信保上海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亿元的保险限额和农行上海分行3亿元的信贷额度。为了顺利获得贷款,纵横集团还先后找到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虚假循环贸易。其间,周某某与袁某某就合同总金额、预付款、中间商、单证传递、合同样本等事宜进行了商议。此后,周某某指令被告人刘某某代表金源公司负责具体事宜。2008年8月至9月间,刘某某在明知虚假循环贸易的情况下,仍根据周某某的要求,起草和签订了金源公司与纵横集团两个子公司即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高仿真公司)和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聚酯公司)以及9家中间商之间11笔虚假循环购买和销售化纤原料合同。由此,纵横集团、中间商、金源公司之间依次两两签订标的相同、单价逐渐增加的循环封闭购销合同。金源公司从农行上海分行获得总金额为2.9亿余元的贷款,刘将放贷情况及时告知纵横集团,扣除相关费用,纵横集团实际获款2.5亿余元。2009年2月至3月间,农行上海分行持纵横聚酯公司和纵横高仿真公司开具的11份商业承兑汇票至绍兴市商业银行提示承兑,但被拒绝。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向中信保上海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亦被拒赔。截至同年8月,农行上海分行的经济损失为2.6亿余元。

(二)裁判要旨

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在误信纵横集团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纵横集团,假借贸易名义向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环贸易等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单位的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亿余元,故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依法应当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金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金源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罪起重要作用,故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金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金源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罪起积极作用,故其行为也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官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从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骗取的贷款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的贷款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骗取贷款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贷款不能归还,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则具有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务中,上述各个因素都应当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定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六、立法动态

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的修改为:删除了第一款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仅保留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情形。

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原条文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各地存在不同的标准。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增设本罪名以来,除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七条对本罪的追诉标准有规定以外,最高院和最高检未就何谓本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再作出过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名的认定仅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除《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以外,其余包括行为人取得贷款等数额一百万元以上或多次取得贷款等行为在内,均不必然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不被认定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此类行为将不再作为本罪处理。

因此,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适应,本罪的立案标准也需在修正案生效前作出相应的修改,从而保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刑法条文含义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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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曳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监事会主席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刑法)毕业后进入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15年,后转岗刑事专业律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控告、风险防控以及金融企业刑事合规等,刑事诉讼及实务经验丰富。现任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监事会主席,靖霖刑事律师机构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兼职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曾主办过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操纵证券市场)、全国首例操纵期货市场案、全国十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全国和上海有重大影响及疑难复杂案件共400余件。被评选为检察机关金融犯罪业务能手、金融及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先后多次荣获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公诉庭、优秀公诉人等荣誉。

曾主办过某大学副校长、上海市某区人大副主任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上海市某大型国有公司总经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重特大贪腐案件,一系列“老鼠仓”案件及内幕交易案,重特大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虚开发票、职务侵占、各类型走私案等,以及广受关注、各大媒体报道的“灭门案”故意杀人、抢劫案等。转岗后主办过多起全国知名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以及刑事合规、风险防范及刑事控告案例。

深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全国、上海市核心、知名期刊如《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经济刑法》、《检察日报》等共发表理论研究文章40余篇,撰写的上海市级课题多次获奖。

参与撰写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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