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要坚决反对“用格律、平仄评论诗词的人”

因为回答一个网友诗词的意见,无意间写了一篇《我的诗词观》。没想到,竟然陷入诗词纷争。口诛笔伐者有之,赞成我的意见的人有之,当然,也有耐心帮我改正错误的。本来,我就不会写格律诗,还不能用七律、绝句说我的诗了。下面我就谈谈我反对的理由。

1

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一文中,这样说'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

名实,'名'等同于现代逻辑学上'定义'概念,'实'等同于现代逻辑学的'外延'概念。

何为定义?就是用语言文字表达某一事物概念本质的行为。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定义是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本质。因为语言文字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事物的本质和文字表达出来的'本质'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就像照镜子的'人'和镜子里的'影像'之间的关系一样。正是如此,语言文字表意的多样性,更是导致定义的多样性,即'名'的本质和'名'的定义之间存在差别,甚至南辕北辙。

谏议大夫司马光是一个非常注意'名'与'实'关系人,其关于名与实之间的关系论述,可见其编著的《周纪一》'臣光曰'部分。

2

从逻辑学角度看,事物的概念和外延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事物的定义和外延是语言文字表述下的'本质'和外延的关系。其实,司马光的这种逻辑上的错误,我们古人并不知道。他们把语言表述下的概念认定成为了事物的实际概念,忽略了语言本身的有限性,何况,古文言文同一词语的外延又是歧义产生的根源之一。

3.

在此情况下,我们的古人们偷了一个懒,在编撰相关的事物的名与是实,把这个语言文字下与该事物的相联系的所有全部纳入,外延全部纳入。由后人自行选择。引起了一桩又一桩的学术争议。

这当然与古人逻辑学不完善导致,但是,我们不能埋怨古人。尽管在如今的情况下,依然,有人不懂逻辑学。

4

在诗词的概念和表述上同样存在以上情况。比如对于'格','律','平仄','韵'等等定义和外延上理解,自唐一降,争论从未停止。

可以这样说,对于什么是格律诗,格为何?律为何?平仄为何?对仗为何?等等这些概念的本质和内涵,可以说众说纷纭。在讲解这些概念时,唯一方法就是举例。用类比法解释演绎法形成的东西,类比法本身的特点就是不可靠性,用一个不可靠性的东西去证明一个确定性的东西,不知道会是什么结果,似是而非。

所以,那些认为这些定义已经很准确的遗老遗少们往往开首就是说,这些定义是很清楚的,就是预设立场。

好吧,就算准确吧。

5

新文化运动时,为了推广白话文,中国的几个文学巨匠如鲁迅、陈独秀,等等,不仅是亲力亲为的写文章用白话文,而且,用白话文办报刊杂志让大家也用白话文,同时,将文言文批判的一塌糊涂,口诛笔伐。其实,这些巨匠们,他们都是从入门开始,就是私塾老师给断句的文言文,他们难道不知道文言文和白话文的优劣之处?何止于这样痛打落水狗,还要拉上岸边踩一脚?

为什么呢?

6

因为他们懂得一个基本的道理,推广一个新生事物必须采用矫枉过正的方式。

矫枉过正之后,原来遭到批判的事物,因为其固有的回弹张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回归到正常的位置,而新事物也会利用这段时间得到大家的认识和认可,从而推广出来。

正如现在,文言文与白话文并举。

7

所以,

否定格律诗的陈规陋习,就是给诗词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否定格律诗的必要性,就可能祛除大家对于格律、平仄的畏惧感;

否定格律诗的危害性,就能让那些想写几句诗的普通知识分子写诗时不用怕这怕那,畅所欲言。

否定格律诗的少数性,才可能将诗词普遍走向人民大众。

8

矫枉过正不是贬义词,不过正不足以矫枉。是方法论,更是事物的基本规律,这就是道之所在。

9

新文化运动,让我们历史记住了辜鸿铭的小辫子,王国维的人间词话三境界,也记下了鲁迅的辛辣杂文,更记住了陈独秀的《新青年》杂志。

10

创新,领先,不单单是需要科技,更需要每个人,每个人的思想意识改变,这是哲学上得知和行的关系。

我是一只小鸟,因为我心向蓝天,因为我希望看到白云,还有那绚丽的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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