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14号—衍生金融工具审计
转载自: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22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种类越来越繁多,除了标准的衍生金融工具外,场外的非标准化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可以就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以满足客户充分保值避险的需要,其创新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同时衍生金融工具构造的复杂性以及运作的高杠杆性,给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具有较高的审计风险。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常常对衍生金融工具审计所面临的风险认识不足,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
风险提示一:应特别关注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纳入表内核算
1、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某些被审计单位仍然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表外项目反映,而没有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规范,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这无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也不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对企业财务状况有较大的影响
衍生金融工具构造的复杂性以及运作的高杠杆性,并且其交易是在将来某一时刻履行或完成,这种交易的时间差会涉及很多风险,主要财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结算风险、偿债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相应增加了审计风险。
3、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容易被忽视
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最初只表现为具备相应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一般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例如:银行机构与企业签订一份外汇期权的合约,约定以企业一定期间的活期存款金额为对价,由于企业没有支付初始价款,在账面上没有反映交易的金额;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合同的特性,许多企业作为内部资料保存,具有隐蔽性,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也没有主动提供给审计人员,容易导致审计人员未能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风险提示二:应特别重视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以合同存在的特点,审计人员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显得更为重要,更依赖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评估衍生金融工具重大错报的风险;在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企业中,内部控制稍有疏漏,就会给人以可乘之机,也可能会使企业在短时间内遭受很大的损失,因此,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至关重要,特别对于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被审计单位就更加重要。审计人员在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后,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的要求,确定是否执行相关的控制测试。审计人员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应当选取适当规模的交易样本,考虑实施下列程序:询问被审计单位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的人员;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以获取被审计单位定期复核衍生活动和套期有效性并遵守既定政策的证据;观察被审计单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将衍生交易(包括已结算的衍生交易)与被审计单位政策相比较,以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并重点就如下事项进行测试和评价:
1、交易是否依据被审计单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权执行;
2、买入前是否进行相关投资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
3、交易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交易的批准以及是否仅使用了经授权的经纪商或交易对方;
4、向管理层询问衍生金融工具及相关交易是否得到及时监控和报告,并阅读相关支持文件;
5、已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交易是否正确,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价格以及相关分录;
6、是否及时调查和解决调节的差异,是否由监督人员复核和批准调节事项;
7、与未记录交易相关的控制是否合理有效,包括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确认函,及其对确认函中例外事项的处理;
8、与数据安全和备份相关的控制是否合理有效,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对电子化记录场所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的程序。
风险提示三:注意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函证重要的合同条款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第五十二条:“就权利和义务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一)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函证重要的条款”,这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衍生金融工具实质性测试时,考虑执行函证的程序。而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许多审计人员并没有执行函证的程序,在向银行机构函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时,没有询证衍生金融工具的存在及重要条款的内容。
风险提示四:注意要求管理层提供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声明书
鉴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本身具有高度风险性,一旦发生损失,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产生严重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面临的审计风险较高,极易导致审计失败。因此,审计人员应考虑要求企业管理层出具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声明书,或者向被审计单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获取关于衍生活动的声明。声明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
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认定,包括已记录所有的衍生交易、已识别所有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已采用合理的假设和方法;
3、所有的交易是否按照正常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允市价进行;
4、衍生交易的条款;
5、是否存在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附属协议;
6、是否订立签出期权;
7、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的记录要求;
8、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名称、时间、性质、交易条件、持有目的、计价方法、在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方法;
9、管理层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提示五:注意区分衍生金融工具的存在形式,关注管理层是否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1、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混合工具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5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
2、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
3、对于采用套期会计的套期工具,应审核其指定的套期关系是否高度有效;对于某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风险管理的状况下虽对风险提供有效的经济套期,但因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4、嵌入衍生工具应尽可能使其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后附的流程图);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已于2016年8月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简化了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