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考古08:释《周易》术语“贞”

殷墟卜辞“贞”字取象于鼎

作者:朱兴国

“贞”字取象于鼎。《周易》术语“贞”,多数情况下意思是“定”,不轻举妄动。

由于受甲骨学研究成果的影响,《周易》术语“贞”近人多释为“卜问”。其实,甲骨学研究者对卜辞“贞”字的理解是不对的。详见笔者2006年发表的旧文:

卜辞“贞” 字及相关问题新论

内容提要:“贞”字在殷墟卜辞中是一句独立的命辞套语,其意相当于“假尔泰龟有常”。扬雄《太玄·玄数》命筮之辞曰:“假太玄,假太玄,孚贞!”可为佐证。“贞人”说论据不足。“贞”前一字有的指事,有的指人。依据“贞人”对殷墟卜辞所作的分期断代应该作出重大调整。

关键词:贞 正 假尔泰龟有常 鼎 “贞人”说

一、释“贞”字

今文贞字确定无疑的原形可在周原卜辞中找到,而周原卜辞贞字与殷墟卜辞贞字之间的联系一目了然,因此,对于殷墟卜辞贞字的认读不必产生什么疑问。

然而,贞字并非只有一义,对于殷墟卜辞贞字字义究竟该如何解释值得细细推敲。现在看来,对贞字字义的考释已经成为甲骨学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由于释贞为“卜问”,导致了“贞人”说的提出,而“贞人”又被认为是殷墟卜辞分期断代最为重要的依据。围绕着贞字的卜问之义我们已构筑起庞大的论说体系,却从未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地评估一下我们所赖以立论的基础是否牢不可破。如果殷墟卜辞贞字根本不作“卜问”讲,那么“贞人”说以及依据“贞人”对殷墟卜辞所做的分期断代研究成果将毁于一旦!如果殷墟卜辞贞字根本不作“卜问”讲,那么对殷墟卜辞的认识将会与以往大不相同。一字事关全局,必须慎之又慎。无论是想维护旧说还是想另立新说,都有必要全面而客观地分析一下殷墟卜辞贞字究竟该不该释作“卜问”。

经典文献中的贞字用例,《尚书》有5例(今文、古文合计);《周易》有111例;《礼记》有3例(不含引用《尚书》和《周易》的2例);《周礼》有5例;《春秋》有7例;《左传》有16例。在这147例中,被怀疑用作“卜问”讲的贞字用例如下:《尚书·洛诰》:“视予卜休,恒吉,我二人共贞。”有学者认为,“所谓'二人共贞’,指的就是同篇周公述卜营城洛邑及《召诰》述召公'朝至于洛,卜宅’”[1]。不过,《书经集传》认为“二人”指的是成王与周公,“贞,犹当也”。

《周礼·春官·大卜》:“凡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则眡高作龟。大祭祀,则眡高命龟。凡小事,莅卜。国大迁、大师,则贞龟。凡旅,陈龟。凡丧事,命龟。”郑司农注:“贞,问也,国家有大疑,问于蓍龟。”按:郑注不妥。《左传·哀公十八年》引《夏书》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杜注:“官占,卜筮之官;蔽,断也;昆,后也。言当先断意,后用龟也。”立君、大封理应是在已基本确定之后方卜以定之,倘若尚有大疑,是不会提到议事日程的。“国大贞”其实与下文“国大迁、大师”“大祭祀”之类一样,指具体的国家事务。贞,正也,定也。“国大贞”意思是 “国大正”“国大定”,也就是指“立君”“大封”这类定国正邦的大事。《周礼·春官·小宗伯》:“若国大贞,则奉玉帛以诏号。”此意尤为明显。

《周礼·春官·天府》:“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媺恶。”郑司农注:“贞,问也。”按:“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周礼·春官》言龟卜涉及多方却并未涉及天府;《周礼》、《仪礼》所述卜仪中也未见有“陈玉”一事。郑注可疑。

《左传·哀公十七年》:“卫侯梦于北宫,见人登昆吾之观,被发北面而噪曰:'登此昆吾之虚,绵绵生之瓜。余为浑良夫,叫天无辜!’公亲筮之。胥弥赦占之,曰:'不害。’与之邑。置之而逃,奔宋。卫侯贞卜,其繇曰:'如鱼竀尾,衡流而方羊,裔焉大国,灭之将亡。’”

《国语·吴语》:“周室既卑,诸侯失礼于天子,请贞于阳卜,收文、武之诸侯。”

《周易尚氏学》认为以上两例当释贞为“卜问”[2]。不过,韦昭注曰:“贞,正也。龟曰卜,以火发兆,故曰阳。言吴欲正于阳卜,收复文王、武王之诸侯,以奉天子。”《左传·僖公四年》:“筮短龟长。”卫侯筮得凶占,心有不甘,于是又取正于卜,以卜为定。卫侯“贞卜”也是“正于卜”的意思。

《周易》惯用贞字。李镜池认为《周易》的“贞”都训为“卜问”[3]。高亨认为“《周易》贞可训为筮问,以常用之词释之,即占问也”[4]。朱伯崑先生评价说,“这是近人注解《周易》的一大贡献”[5]。其实,这都是甲骨文研究影响的结果。《易传》无一处释贞为“卜问”。卦辞贞字35例,《彖传》明确释贞为“正”的有18例;爻辞贞字76例,《象传》明确释之为正的有12例。《彖传》《象传》虽未明讲但从文意中可以看出也是释贞为正的地方还有不少。历代学者对此认识基本一致,如朱熹《周易本义》,绝大多数释贞为“正”,偶尔释作“固”,却没有一处释贞为“卜问”。

还有学者认为周初利簋铭文中的“鼎”字当“读如贞,恐怕作卜问理解为较妥”[6]。连持论者自己都未十分肯定,我们就不必分析这一例了。

总之,从战国以前的文献中,我们找不到一例确定无疑用作“卜问”的贞字用例。

贞字确定无疑用作“卜问”见于战国竹简。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楚墓出土的竹简卜筮命辞每每用“贞”字起领,辞例通常为“某月某日某人以某种占具为某人贞某事”;占辞通常为“恒贞吉”“贞吉”“吉”[7]。类似的用法亦见于新蔡楚简[8]。“贞卜”一词用作“卜问”见于王家台秦简《归藏》,如“渐曰昔者殷王贞卜亓邦尚毋有咎”[9]。虽然在战国竹简中能够找到贞字用作“卜问”的例子,但是战国竹简与殷墟卜辞相隔几百年,由此推定殷墟卜辞贞字义为“卜问”并不能让人放心。

如果殷墟卜辞贞字义为卜问,那么在随后的典籍文例中应有所体现。可是,从战国以前的文献中我们却很难找到确定无疑用作“卜问”的贞字用例,这说明,殷墟卜辞贞字极有可能不作“卜问”讲。确定无疑用作“卜问”的贞字用例见于战国竹简,晚于殷墟卜辞几百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已说明贞字的卜问之义为后起。

经典文献言卜事,《尚书》有8处;《诗经》有6处;《礼记》有12处;《周礼》有19处;《仪礼》有2处;《春秋》有8处;《左传》有50余处。在这一百多处言卜事的文例中,除了《诗经》“我龟既厌,不我告犹”和“爰始爰谋,爰契我龟”两例,其余无一例外皆曰“卜”,视兆断吉凶皆曰“占”,竟然没有一例曰“贞”!

如果说殷墟卜辞贞字义为“卜问”,如何解释在紧随其后的典籍卜事文例中“贞”字难觅踪影而“卜”字却独领风骚?实际情况极有可能是:殷墟卜辞贞字不作“卜问”讲,贞字的“卜问”之义属于后起。

殷墟卜辞句中有“卜”字,也有“占”字,“贞”字在殷墟卜辞句中作“卜问”讲的可能性有多少?如果说殷墟卜辞贞字义为“卜问”,那么殷墟卜辞句中的“卜”字将处于闲置状态。是殷人造句拙劣还是我们的理解有误?恐怕应该首先反思我们的理解是否有问题。

其实,对于卜辞贞字释为“卜问”早就有人提出质疑。David N· Keightley(吉德炜) 认为卜辞中的贞字义为“正”,“某贞”是言“由某人正之”;“贞”也可释为“鼎”,“某鼎”意为“由某人在鼎前主事”。David S·Nivison(倪德卫)也认为“贞”与“正”有关,又解释“贞” 指验证命辞或决定命辞之正确性[10]。这些见解也未得到广泛认同。

究竟该如何理解贞字在殷墟卜辞中的意思?

殷墟卜辞在卜筮发展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的卜法及辞例无疑会对后世产生影响。贞字在殷墟卜辞中是一个标志性的常用字,贞字所表示的意思在卜筮文献中不会找不到一丝痕迹。我们不妨以更开阔的视野来探寻贞字在殷墟卜辞中的意思。

《史记·龟策列传》:“蛮夷氐羌虽无君臣之序,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玉灵必信以诚,知万事之情,辩兆皆可占。不信不诚,则烧玉灵,扬其灰,以征後龟。”求卜求筮必须“信其神”、“信以诚”。《礼记·曲礼》:“卜筮不过三,卜筮不相袭。”《礼记·少仪》:“不贰问。”《礼记·表记》:“不违卜筮。”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卜筮的权威。必须尊重卜筮的权威性,否则卜筮便失去了它的意义。所以,在卜筮命辞或祝文中一般要明确表示对卜筮的绝对尊崇和敬信。

《礼记·曲礼》:“凡卜筮曰,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礼记集说》曰:“为卜吉日,故曰'为日’。卜则命龟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筮则命蓍曰:'为日,假尔泰筮有常!’假,因也,托也。泰者,尊上之辞。有常,言其吉凶常可凭信也。此命蓍龟之辞。”

《仪礼·少牢馈食礼》:“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史记·龟策列传》:“假之灵龟,五筮五灵,不如神龟之灵,知人死,知人生。某身良贞,某欲求某物。即得也,头见足发,内外相应;即不得也……”

《灵棋经·占仪》祝曰:“某为某事,心有所愿,意有所疑,沉吟犹豫,请为决之。吉当言吉,凶当言凶,得失是非,惟卦是推!”[11]

朱熹《筮仪》:“假尔泰筮有常!假尔泰筮有常!某官姓名,今以某事云云,未知可否,爰质所疑于神于灵,吉凶得失,悔吝忧虞,惟尔有神,尚明告之!”

由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在卜筮命辞中,表示尊崇卜筮的套话一般来讲是少不了的。

殷人、周人绝对崇信卜筮,这一点毫无疑问。殷墟、周原卜辞便是明证。《尚书》:“若卜筮,罔不是孚。”意思是:龟之卜,蓍之筮,天下无不敬信。《尚书·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 《尚书·洪范》说出了一个绝对不可动摇的原则——惟龟是从!

“惟龟是从”反映了殷人周人对卜筮的绝对尊崇,那么,在殷人周人的卜辞中应该有表示敬信卜筮的语句,而且这一语句的句式和句意应该与“假尔泰龟有常”“惟尔有神”“惟龟是从”之类相去不远。于是,我们便注意到了卜辞中的“正字句”:

丙戌卜,贞!翌日丁亥王其有匕于文武帝。正!王受有佑。(《合集》36168)

丁酉卜求母己。有正!吉。(《合集》27595)

惟羊。有正!

惟牛。有正!

惟一牛用。

惟二牛用。

惟三牛用。

惟一牢用。(《合集》30713)

惟今辛卯 。

惟辛丑。有正!

鬯五卣。有正!

十卣。有正!(《合集》30815)

周原卜辞中也有“正字句”:

贞!王其求又大甲,册周方伯盩。惟正!不左于受又。(H11:84) [12]

癸巳,彝文武帝乙宗。贞:王其邵□成唐,鼎祝二女,其彝盟羝三、豚三。惟有正!(H11:1)[13]

卜辞中的“正字句”表示什么意思我们不必费心猜测,《诗经·大雅·文王有声》有一句句式相同的话:“考卜惟王,度是镐京,惟龟正之,武王成之。”《礼记集说》:“稽考龟卜者武王也,谋度镐京之居,盖武王之志已先定矣,及以吉凶取正于龟,而龟亦协从,武王遂以龟为正而成此都焉。”《诗经集说》:“正,决也。”《周礼·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郑注:“正犹定也。”正与定同义。“惟龟正之”意思就是取正于龟,以龟为正、由龟灵来决定,表示对龟卜的绝对信从。无论是句式还是句意,“惟龟正之”都与卜筮命辞中的套语类似。而《诗经·大雅·文王有声》中的这几句诗仿佛就是由命龟之辞改编而来:“吉日王卜,宅是镐京。惟龟正之!”(王占曰吉,武王成之)

卜辞中的“正”“惟正”“有正”“惟有正”其意就是“惟卜有正”,表示听信于龟灵、骨灵的决定。这些应该就是殷人周人的卜筮命辞套语。其中,“惟有正”一句已经与后世的卜筮命辞套语相差无几了。“正”“惟正”“有正”“惟有正”转换成后世的卜筮命辞套语句型就是“假尔泰龟有正”或“惟尔有正”。而“正”与“常” 同义,因此可以断定,卜辞中的“正字句”就是经典卜筮命辞套语“假尔泰龟有常”的原型之一。

台湾学者朱歧祥对殷周卜辞“正字句”作了细致研究,认为“正字应读为祯”,“祯字有祈求来福降祥兆的意思”,并且认为这样“完全可以通读无讹”[14]。对文义的探求不能止于“通读无讹”。如前面所引《合集》30713、30815,若细细揣摩其字里行间的意思,可以感受到,此刻旨在通过占卜决定何时祭祀、具体该怎样祭祀,尚处在祭祀的准备阶段,此刻离祈求降福来祥之时还差得远些。

殷墟卜辞中的“正字句”数量并不多,而且仅见于晚期卜辞,再往前追溯则不见踪影。大量的早期、中期卜辞明摆在那里,殷人惟卜有正的崇信态度前后不会有大的改变,肯定还有另外的字句表示对占卜的尊崇,就像后世的各种卜筮命辞套语,用字虽有不同,所表达的意思却是一回事。于是,我们便又注意到了殷周卜辞中的“贞”字。《周易·系辞下》:“吉凶者,贞胜者也。”朱熹《周易本义》注曰:“贞,正也,常也,物以其所正为常者也。天下之事非吉则凶,非凶则吉,常相胜而不已也。”“贞”“正”“常”同义。后世卜筮命辞中的经典套语“假尔泰龟有常”明显渊源于殷周卜辞中的“正”“惟正”“有正”“惟有正”,而“贞”“正”“常”同义,由此可以断定,殷周卜辞中的“贞”字是卜筮命辞套语“假尔泰龟有常”的另一原型。

其实,古代术数文献中就有以“贞”字为卜筮命辞套语的例子:西汉扬雄《太玄·玄数》命筮之辞曰:“假太玄,假太玄,孚贞!爰质所疑于神于灵,休则逢阳,星时数辞从,咎则逢阴,星时数辞违。” 孚,信也。贞,定也。孚贞:信而有定。假尔太玄孚贞:假尔太玄信而有定,与“假尔泰筮有常”同义。《太玄》本仿《周易》而作,桓谭谓之“绝伦”,张衡以拟“五经”,其权威性毋庸置疑。由《太玄·玄数》的命筮辞例可以证明我们对殷墟卜辞贞字的考证思路完全正确!

《礼记·曲礼》:“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事有所疑,犹豫不决,于是求卜求筮,希望由神灵作出决定。《释名·释言语》:“贞,定也,精定不动惑也。”“贞”在殷周卜辞中是一句独立的命辞套语,用以表示信从神灵的决定,惟有神灵才能决嫌疑、定犹豫。

先秦典籍中“鼎”可以假借为“定”和“贞”,殷墟卜辞中“鼎”与“贞”也往往通用,如《合集》20576、22258。这一现象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甲骨文字形明显显示:贞字取象于方鼎,鼎字取象于圆鼎。方鼎四足,圆鼎三足,皆为超稳定结构,毫不动摇。所以,鼎才成为定国安邦的神器;所以,“贞”字与“鼎”字同有“定” 义。“贞” 与“鼎”通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假,因为贞、鼎二字同源、同音、同义! 殷墟卜辞贞鼎通用现象本身足以说明“贞”字在卜辞中字义为“定”。

殷墟卜辞中“干支卜某”后面的鼎字与贞字一样,也是命辞中一句独立的套语,表示“惟卜有定”,听信于神灵的决定。

周原卜辞中贞字从卜,这或许就是“惟卜有定”观念在造字中的反映。

《周易·系辞上》:“圣人立象以尽意。”“贞”字取象于方鼎,“贞”字的“定” 义是由具有稳定结构的方鼎这一意象来象征的,因此,“贞”字的本义是“定”。

由殷墟卜辞的内容可以看出,殷人作事事无巨细皆须通过占卜才能贞(定),又由于在卜筮活动中常常以“贞”字作为命辞中的套语,时间久了,“贞” 字便成了“卜问”的代名词,“贞”字的“卜问”之义当由此而起。“贞”字的“卜问”之义是“贞”字用作卜筮命辞套语很久以后才产生的。

殷墟卜辞中有一种句式为“干支贞某”,很容易让人怀疑其中的“贞”字有“卜问”之义。通过与同版“干支卜贞某”句式相比较后可以断定,“干支贞某”是一种省略句式,省略了句中的“卜”字,其中的“贞” 字仍是一句独立的命辞套语,表示“惟卜有定”。“干支鼎某”意思亦然。如:

癸亥卜,贞!旬亡咎。

癸酉卜,贞!旬亡咎。

癸卯,贞!旬亡咎。

癸丑,贞!旬亡咎。(《屯南》2568)

甲子卜,鼎!帚周不延。

甲戌,鼎!无疾。(《合集》22265)

朱熹《周易本义》拟定的命辞格式句首先云“假尔泰筮有常”,句尾又云“惟尔有神”,反复表达了对卜筮的崇信。有些“正字句”卜辞句首还有“贞”字,于句首、句尾分别以“贞”“正”二字反复表达“惟卜有定”,这种表达虽稍显重复,但并无不妥。

以上考证,我们是把贞字放在卜筮发展史的大背景中去考察,从而发现了贞字的字义和卜筮命辞套语之间的联系,最终弄清了贞字在殷周卜辞中的意思。这一结论既合乎卜筮文化意蕴,又合乎文字应用实际(早期文献中贞字义为“正”、“定”的明确用例不胜枚举),这样的结论才经得起方方面面的检验。

二、“贞人”说质疑

弄清楚殷墟卜辞贞字的含义之后,“贞人”说不能不谈。

殷墟卜辞“卜”后“贞”前一字,过去被识作卜人之名,并由此提出“贞人”说。“贞人”被认为是殷墟卜辞分期断代的法宝。

殷墟卜辞分期断代的新方案中有“两系说”。“殷墟卜辞演进'两系说’的新方案,从理论上讲,是颇为严密,堪称丝丝入扣的”[15]。但是学者们发现,“两系说”分类断代整理甲骨的结果,是有不少贞人供职王室时间过长,如“何组”贞人为五朝、四朝、三朝元老者非常普遍。显然,一人历数朝且皆任贞人要职,是使人难以接受的[16]。

利用甲骨的钻凿形态也可以对甲骨进行分期断代。“从凿钻形态及刻辞两方面来考查,知道贞人供职多期是普遍的现象”[17]。

“两系说”和依据钻凿形态分期断代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因而其研究结论应当是可靠的。但是,贞人供职多期明显不合常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不是“贞人”说本身有问题?如果“卜”后“贞”前那一字不是指人而是指事,那么,所谓的跨期现象就不是令人难以接受的问题了。

以前学者们在研究卜辞时,往往将“卜”字之后和“贞”字之前的字或疑为官名,或疑为地名,也有疑为占卜事类的。1929年,董作宾根据对“大龟四版”第四版的观察和研究,确定那是人名。这是因为“贞”前一字如为地名,则应如“在何贞”,“在潢贞”等地名辞例前加“在”字,而这里只记“干支卜某贞”,而免“在”字,可见不是地名;如为占卜事类、职官之名,应全版相同。而“大龟四版”都是记卜旬之辞,但“贞”前的一个字却有六种之多,可见此字不是事或官;因此“贞”前的一个字,一定是“卜问命龟之人”。“因古人多有以官为名者”,所以有时候 这个人名就与官名近似了。此外,甲骨文还有“干支卜王贞”、“王卜贞”等辞例,因而时王也有时参与占卜。因此,“贞”前一字应为贞卜的人名(王、史臣)就被董作宾确定了。[18]

自董作宾创立“贞人”说以来,学者景从。然而,董氏的考证并非无懈可击。由“贞”字后面的命辞内容可以看出,殷墟甲骨同版可以占卜不同的事类。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如《合集》6。“大龟四版”都是记卜旬之辞,但“贞”前的一个字却有多种,这可以理解为几种不同的事类都有卜旬这一环节。卜旬这同一因素因占卜的目的不同可以划归不同的事类作为事类涉及的某一方面,这样理解并无不妥。因此,不能排除“贞”前一字为占卜的事类。

前面我们已经考证清楚,“贞”字在殷墟卜辞中是一句独立的命辞套语,“贞”前一字与“贞”字连读的可能性已不存在。这样,殷墟卜辞句首的“干支卜某”几字就只剩两种读法:一种是“干支卜,某”,一种是“干支卜某”。

读作“干支卜,某”,“卜”后一字能否理解为卜人之名?殷墟卜辞已有“王卜”、“子卜”辞例,如果“卜”后一字是卜人之名,为什么殷人不直接说成“干支某卜”?董作宾由“卜王”和“王卜”辞例推论“贞”前一字为卜人之名,他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绝大多数所谓的“贞人”之名都列在“卜”字之后。身为卜人却不能“主动”去卜,于文理不通。

似乎还可以这样理解:把“干支卜,某”卜后一字视为卜人,在卜人名后加冒号,下文为卜人的命龟之辞。但是,这不符合古代文例。若是这种情况,古代文例往往在人名后加“曰”字。殷墟卜辞中绝大多数所谓的“贞人”名后并无“曰”字。身为卜人岂能没有“发言权”?可见“卜”后“贞”前一字不是卜人之名。

殷墟“卜王”类卜辞中倒是有在“贞”前加“曰”字的,却不宜与“王”连读,如《合集》24346:

甲寅卜王。

甲寅卜王。

乙卯卜王。

乙卯卜王,曰:贞!翌丙辰王其步自获。

乙卯卜王,曰:贞!于丁巳步。

如果“王”与“卜”分开而与“曰”连读,那么同版“干支卜王”也应当分读为“干支卜,王”,殷墟大量的“干支卜王”卜辞都应分读为“干支卜,王”,这样就成了残辞。对殷王所进行的占卜进行记录却不记录完整,这是不可理解的事。而读作“干支卜王”,无论它们是记事之辞还是命龟之辞,都算是完整的。“卜王”是笼统地卜问殷王的吉凶祸福,命辞下文有详细内容的“卜王”是卜问具体的王事。

(由“干支卜王,曰:贞!”辞例可进一步说明“贞”字在卜辞中是一句独立的命辞套语。)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卜”后“贞”前一字视为卜人之名讲不通。

即使在“干支某卜”辞例中,“卜”前一字也未必就是指卜人。把殷墟卜辞中的“某卜”理解成“某人求卜”也无不妥。

其实,在殷墟卜辞中根本不可能有卜人之名。过去,学者们把“干支卜某”视为记事的前辞,不妥。由古代文献中的卜筮命辞可以看出,命辞中一般包含对占卜时间的表述。所以,殷墟卜辞的命辞应始自句首的干支。而在命辞中根本没有必要把卜人的名字告诉龟灵、骨灵。这是因为,卜人的身份和地位就相当于龟灵、骨灵,卜人没有必要把自己的名字告诉自己。倒是有必要把求卜者的名字告知神灵。

读作“干支卜某”,“卜”后一字就不能理解为卜人之名而只能理解为被占卜的对象。

我们注意到,“卜”后“贞”前一字的字义往往在命辞的下文中有所体现。如“卜”后一字为“争”,则下文往往言“征”言“伐”。与其认为这是一个名叫“争”的卜人卜征伐,不如认为这是卜战争而言及征伐。显然,断定“争”是下文征伐事类的总名更合适些。这样理解也完全符合古代汉语事有单字专名的习惯。

“卜争”类卜辞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并未言及征伐,这又该如何解释 ?

据饶宗颐先生1959年出版的《殷代贞卜人物通考》一书的研究,“贞人争,其活动可分为十八项。即一、卜雨。二、卜晴。三、卜风。四、卜云气。五、卜水。六、卜月食。七、卜旬。八、卜年。九、卜狩。十、卜往来。十一、卜梦。十二、卜疾病。十三、卜邑。十四、卜祭祀。(甲)山川社;(乙)祭先公先王先妣;(丙)祭旧臣与杂祀;十五、卜征伐与方国。十六、争卜贞所见人物。(甲)侯;(乙)伯;(丙)诸子;(丁)诸妇;(戊)卜人;(己)其他。十七、杂卜。十八、成语。争以外的其他的这批贞人,由于在商朝所处的地位不同或任职时间的差异,或司卜事类的分工以及年寿长短等因素,所参与的活动项目或多少不尽相同,但都在这十八项范围内了”。[19]

据学者们研究,商代的战争进程有以下几个阶段:一、侦察敌情。二、祭祖、选将、聚众。三、战争物资的征集与供应。四、战争的布阵。五、战争行为。六、胜利凯旋、献俘、祭祖。[20]

一场战争要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卜争”类卜辞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并未直接言及征伐,但是那些却都是与“争”(战争)相关的因素,因此殷人把它们统归于事类总名“争”之下。

与“争”情况相同的还有“殻”。有学者认为,“征伐之卜,多出殻手,似乎殻是'军卜’专家”[21]。《说文解字》:“殻,从上击下也。”由甲骨文字形看,《说文解字》的解释是正确的。殻,击也,借指两军相击而成为征伐事类之名未尝不可。与其认为“卜殻”类卜辞是一个名字有征伐之义的军卜专家卜征伐,不如认为这是卜征伐而言及征伐。显然,断定其为征伐事类之名更合适些。

“卜出”“卜行”类卜辞下文常常言及出行,可见“卜出”“卜行”就是卜出行。“卜历”类卜辞只与卜旬有关,可见“卜历”就是占卜时历。这些例子表明,殷墟卜辞“卜”后“贞”前一字有相当一部分是指占卜的事类。

由“卜王”辞例可知殷墟卜辞“卜”后“贞”前一字有一部分应当指人,但不是指“贞人”。《合集》21804曰:“戊辰卜川,贞!”《合集》21795曰:“贞!妇川有子。”可见,“川”是一妇人之名。

殷墟卜辞“卜”后“贞”前一字有的指事,有的指人。哪些指事、哪些指人还需要仔细辨别。由于事可反复出现,所以不能据指事的部分给殷墟卜辞分期断代。指人的部分是否对殷墟卜辞的分期断代有帮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无论将来的研究结果怎样,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以“贞人”为依据的的殷墟卜辞分期断代结论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两系说”和依据钻凿形态分期断代方案中暴露出的“贞人”跨期问题不但不是它们的缺陷,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它们的正确性。

胡厚宣《卜辞记事文字史官签名例》一文,揭出殷代还有一种风气,或在卜用甲骨文偏僻部位,“记史之签名”,通常记于甲桥、骨臼、骨面刻辞之后,或在背甲顶端及甲尾背面[22]。如“帚井示。争。”(甲桥朱书,《乙》7361)“帚示十。殻”。(《合集》9274)其中的“争”、“殻”之类被认为是史官签名。这些所谓的史官签名往往与“卜”后“贞”前一字同字。对“卜”后“贞”前一字新的理解自然会影响到对这些“史官签名”的理解。我们认为,它们同样也是指占卜的事类。胡厚宣曾在《武丁时五种记事刻辞考》中谈到:“刻辞言'某示若干’一类者,则记祭祀龟甲牛骨之事也,盖殷人既得龟骨之后,必须先经过一种祭典而后用之。”[23]民族学调查材料也表明,卜前卜骨需象征性地接受进食之祭;卜前要向卜骨进行祷祝,颂扬其灵验。祷祝时问卜者要说出卜问的事[24]。“某示若干。某”记录的是该批甲骨受何人所祀,用于卜问何事,也属于告龟之辞。卜前祷祝所说的要卜问的事自然是笼统的事类总名,具体的事在命辞中细说。命辞中的事类之名分得更细致些。

附记:本文原为一篇独立的论文,因“贞”字及卜筮命辞辞例研究与《易》学关系密切,故收入本书。

又,周原卜骨(02ZQⅡA3H90:79)“不见灼痕”[25],所以,该片卜骨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卜骨。其文辞与数字卦相间,其辞应是命筮之辞而非卜辞。这是难得一见的西周命筮辞例:“翌甲寅其宾,惟瘳。八七五六八七。其神,惟有瘳。八六七六八八。我既宾神,惟有[瘳]。八七六八六七。”附此以供参考。

注 释

[1] 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以下版本同。

[2] 尚秉和:《周易尚氏学》,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页。

[3] 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页。

[4] 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

[5] 朱伯崑:《易学哲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3][4][5]转引自吴新楚:《〈周易〉异文校证》,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6] 《甲骨学一百年》,第280页。

[7]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7页。

[8] 宋国定、贾连敏:《新蔡“平夜君成”墓与出土竹简》,见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9] 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见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按:王家台秦简《归藏》并非殷易而是春秋时期的一种易卦;殷商之易应当与《周易》类似。

[10] 转引自《甲骨学一百年》,第278页。

[11] 郭志城、李郅高、刘英杰编著:《中国术数概观·卜筮卷》,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2] 周原卜辞H11:84的意思是:商王向战神太甲求佑,欲伐周方伯,周人获取这一情报后,为此事而卜问吉凶,并且向神灵表示“惟正”!占卜的结果是太甲不助商王。

[13] 周原卜辞H11:1的意思是:癸巳日商王在文武帝乙宗庙内举行彝祭,并决定(此处“贞”字义为“决定”)献祭战神成唐,意欲发动战争。周人获知这一情报以后,心有疑虑而卜问吉凶,并且向神灵表示:“惟有正!”按:周人志在伐商,必定密切关注商王室的一举一动。获悉商王祭祀战神,意欲对周采取行动,周人便向神灵卜问吉凶。按照这一思路理解周原卜辞H11:1、H11:84、H11:112等,根本不会对其族属及占卜地点产生疑问。再考虑到其钻凿形态为周人作风,我们支持“周人于周原本土占卜”的看法。关于周原出土庙祭甲骨族属及来源的讨论见《甲骨学一百年》第八章第三节。

[14] 朱歧祥:《周原甲骨研究》。转引自《甲骨学一百年》,第324页。

[15] 《甲骨学一百年》,第181页。

[16] 《甲骨学一百年》,第182—183页。

[17] 许进雄:《甲骨上的钻凿形态》。转引自《甲骨学一百年》,第187页。

[18] 转引自《甲骨学一百年》,第140页。

[19] 转引自《甲骨学一百年》,第144页。

[20] 《甲骨学一百年》,第十一章第七节。

[21]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0页。

[22] 转引自《甲骨学一百年》,第244页。

[23] 转引自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1996年版,第290页。

[24] 《甲骨学一百年》,第200页。

[25] 曹玮:《周原新出西周甲骨文研究》,《考古与文物》2003年第4期。

(作者朱兴国,著有《三易通义》,齐鲁书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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