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朝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就能看出为什么宋王朝可以延续三百余年
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社会弱势群体都是存在的,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救济,是社会救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这些人群救济程度的高低,是可以衡量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程度。
有宋一朝,虽然武力不济,但宋朝对百姓中的鳃寡孤独者、贫民以及乞丐等弱势群体,想的十分周到,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机构以及管理政策,建立和发展了救济弱势群体的常设机构,同时,宋朝还经常在天灾的时候采取临时性的救助措施,以缓解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宋朝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以及完善,加强了百姓对宋朝的认同,同时也凝聚了宋朝所有人的团结之心,这就是为什么宋朝在武力不济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延续三百余年的原因所在。
宋朝对弱势群体建立了多种救助保障机构
宋朝在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机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说是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北宋时期以中央统一政令的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救助机构,并且加强采取措施增强管理,到了南宋时期出现了地方化倾向,在地方官员的推动下,地方社会保障事业开始全面的发展。
福田院
“福田”是一种佛教用词,首先出现于唐朝的慈善救助机构上,当时又被称为病坊、养病院、悲田院等叫法。“宋朝又因之,以僧院名福田”,在北宋初年,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不过,当时的“福田院”规模很小,到了宋英宗时期,宋英宗下令增加南、北福田院。“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泅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从开销的经费可以看出,到了宋英宗时期,“福田院”的规模比以前有明显的扩大。
居养院
“居养院”最早出现在宋哲宗时期,但也是在宋哲宗当政的后期。嘉泰三年(公元1203年)“庚寅,复置福田、居养院。”,其实在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宋朝对于一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就开始官府开始供养。患病的给予药物医治,而且还会不定时的派遣官员进行检查。并将其正式确立为制度,居养院得到蓬勃发展还是开始于崇宁年间(1102年-1106年),崇宁五年(1105年)正是确定名字为”居养院“,此后,”居养院“这个机构遍布全国,居养对象也更加广泛。
“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份,依常平法给米豆。若不足,则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
安济坊
”安济坊“是北宋时期收容病患并且加以救治的机构,收养主要对象是患病的贫民,“安济坊”创建于崇宁元年(1102年,在这个救助机构建立之前,宋朝各地基本上是没有专门的救助机构以及措施,崇宁元年(1102年)“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这个时候开始在地方上建立。
养济院
”养济院“这是一个兼顾居养院和安济坊功能的综合性济助机构,是创办于南宋初年。绍兴元年(1131年)的时候就有记载“通判绍兴府朱璞言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贩济。”从史料记载来看,养济院在绍兴元年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
南宋时期,记载比较多的同时也比较出名的”养济院“是临安府的养济院和建康府的养济院,临安府的养济院设立于绍兴二年(1132年),根据《咸淳临安志》的记载当时每遇冬寒,临安府就会有许许多多的乞丐和吃不饱的人,朝廷就会下令,要求当地政府进行救济,而且还要当地官府所有人员一起展开就救助“令临安府两通判体认朝廷惠养之意,行下诸厢地分,都监将街市冻馁乞丐之人尽行依法收养。仍仰两通判常切躬亲照管,毋致少有死损,如稍有灭裂,所委官取旨,重作施行,仍日具收养人数以闻。”
漏泽院
这个机构是一个让贫困无依和无家可归的人死后得以安葬的公共墓地,有点类似于义庄,北宋的时候最早是由官府出面建立,到了后来,民间也大量建设。
宋朝的时候,因为病患和贫穷,往往会有一些人客死它乡,也有无家可归的死于路边等等,对这些贫困无力安葬的人,宋朝就设立”漏泽园“进行国家出面安葬。漏泽园虽然是宋徽宗年间出现的,但是在宋朝之前的时候,就会由官府出钱买田地,用来安葬无主尸骨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宋真宗的时候,只是这个时期没有形成规模和确定制度。
宋朝的救助机构,最为主要的还是对婴幼儿的救助机构,主要有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等,分布在全国许多府、县。
婴儿局是在嘉定末,是由袁甫首创在湖州(浙江吴兴),当时的袁甫任湖州通判官职,“考常平敝原以增积贮,核隐产,增附婴儿局。”
慈幼局最早出现在临安府,《咸淳临安志》有记载“淳祐七年(1024年)十二月有旨,令临安府创屋为慈幼局,应遗弃,民间有愿收养者,月支钱一贯,米三斗,尽三岁止。其无人收养者,官为雇倩贫妇,就局乳视。惟谨续有愿子之者,从官请仍给钱米如式。”,后来逐渐推向全国范围开设机构。
慈幼庄,是在宋宁宗的嘉定十年(1217年),当时的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府建立了第一所慈幼庄,后面由南宋政府开始推向全国范围内进行开设。
到了南宋中后期的时候,由于南宋政府开始没落,由推行的慈善机构开始萎缩,但这个时候地方慈善事业开始兴起,而且还逐渐占据了主要地位,比如王回在吴兴建立利济院,魏了翁在沪州建立养济院,刘建翁在贵溪县建立了孤独庐及安乐坊等慈善机构。
宋朝对弱势群体特别关爱,特别是对婴幼儿,广大贫民,乞丐,鳃寡孤独者,而且还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不是只负责下令不去管理。
在弱势群体里面最孤苦无助的第一个就是弃婴,弃婴主要是因为家庭生活的困难和重男轻女的观念,这种现象在宋朝的有些地区十分普遍,弃婴是有违人道的,而且还会造成人口的流失,弃婴救助便成为最为重要的首选责任。
“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话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
宋朝时期对婴儿的抚养、收养年限、疾病或者安葬等,都有详明明文规定,是宋朝官办慈幼机构中最为完善的一个。这些机构在救助儿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流浪儿童大都采用了居养院收养的办法,到了南宋时期,由于自然灾害和连年战乱,人民的贫困程度不断加深,流浪儿童和弃儿现象不断增加,南宋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救养这些儿童。
较为全面的临时性救济工作
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是在遇到天灾人祸或社会大变动时所采取的临时性政策,主要包括照顾鳃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临时措施,对为生活所迫的广大贫民所采取的临时性赈灾救济活动,宋朝的史书上对这些记载特别多,特别是《续资治通鉴长编》里有很多相关的记载。
实际上,其中有很多救济对象是比较难以区分的,有时是合而为一的,有时是多种身份的复合体。但从宋朝对于弱势群体所设立的机构可以看出,宋朝采取的救济措施相当的全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肯定以及表扬的,在面对弱势群体的时候,就算到了南宋时期微弱时期,南宋的统治者们也并没有对其任由发展,而是一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特别是在后期南宋官府表现出无力的时候,民间自发的救济活动是值得高度赞扬的。
总之,宋朝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比之前更为完善,还首创了一系列的官方保障救济机构,所以说,古代历史上真正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救助是从宋朝开始的,北宋时的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又或是南宋创办的养济院、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等等,这些都是贯穿了宋王朝的始终。所以才有“育于居养院,疗于安济坊,葬于漏泽园”的说法,虽然不免有些美化的嫌疑,但是也是不能否认的,尽管宋王朝的武力不能让宋王朝开疆拓土,但宋王朝建立了多主体、覆盖范围广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体系,可以说是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也足以说明,宋王朝并不是那么的”差劲“,在很多方面,宋王朝还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宋王朝之所以能够延续三百余年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