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动态】山东明确代理机构检查要涵盖采购全过程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部署2021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要求检查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财政部门确定检查对象的抽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检查评价。从每家检查对象抽取项目时,项目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省级项目的检查评价,由省财政厅委托济南市财政部门开展。各市财政部门收到未被抽取为检查对象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我评价报告后,可从其年度代理的项目中抽取不少于5个项目参与评价,年度代理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参与评价。
《通知》明确,在本次检查评价中,检查指标体系要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专家使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评价实行组长负责制。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评价工作。
《通知》还强调,今年是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此举将为探索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各代理机构要将检查评价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机遇,正确看待、积极参与、配合检查评价。对提报项目不全、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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